【以案释法】买卖二手车辆要谨慎,很有可能是报废车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 案 情 2018年10月28日 , 甲在喀什市二手车买卖市场 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 跟乙签订 了 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从 合同签订 起 该 车辆所有事项由甲负责,车辆价款为9400元,还约定 签订

基本 案 情

2018年10月28日

甲在喀什市二手车买卖市场
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
跟乙签订

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从
合同签订


车辆所有事项由甲负责,车辆价款为9400元,还约定
签订合同
起15日之内
,由
乙方配合甲方办理
车辆
相关过户手续

后甲将该辆车开走。2018年11月12日为了办理
车辆
过户手续,甲去疏勒县交警大队
,在
办理相关手续时,民警发现该辆车

拼装嫌疑,为此暂扣车辆,并出具了停车通知单。甲方

乙方诉
至法院
,要求确认双方
签订的车辆买卖
合同无效
,并
返还购车款9400元。在庭审中乙方辩称,
他在卖车辆
的时候
,车辆好好的没有问题,且
甲方向法庭提交的是
该车的
停车通知单,

不是扣车单

不认可
该车为拼装车辆

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
已经将车交给
了甲方

出现的问题不负责任


不返还
购车款
9400元。

【法院 判 决】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乙方返还甲方购车款9400元。乙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院认为:双方在签合同时不但要在平等、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情况下签订合同,更重要的是不能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本院依照上诉人的申请,更好的解决此案,法官前往疏勒县交警大队调查涉案车辆相关情况,疏勒县交警大队出具了涉案车辆为拼装车辆的认定书,确依照相关法律予以扣留。本院依据该车辆的拼装车辆认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拼装车辆不能进行买卖,认定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认定为甲方乙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乙方返还甲方购车款9400元,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报废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官提示 】
购买二手车,买家要注意掩盖不良车况、修改车辆里程、改变使用年限等翻新手段,更要注意和防范购买手续不全的“非法车”,不法商贩通过伪造相关手续投放市场,一旦购买此类车必会受到大麻烦。在购买二手车时,消费者要认真核实车辆手续的真实性,检查发动机、VIN码与所附手续是否一致,且需认真核对手续的真实性,切不可为了图省事而吃大亏。同时要注意网上超低价出售的车辆,不能急于付全款。到正规渠道购车是尽量选择保护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
麦麦提吐尔逊·阿布拉
李小进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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