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你的电子证据法院不认?如何赢得诉讼?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电子存证,就是指把这些电子数据内容固定下来,存储到安全稳定的数据库中,需要时再调取出来。同时,把上述过程通过可靠方式记录并传输,以证明电子数据在某个时间点就是调取时的样子。

电子存证,就是指把这些电子数据内容固定下来,存储到安全稳定的数据库中,需要时再调取出来。同时,把上述过程通过可靠方式记录并传输,以证明电子数据在某个时间点就是调取时的样子。
相比传统核验方式,电子存储高效、便捷、实惠、减小举证难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原告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经法院联合技术调查官仔细观看审查原告的取证步骤,发现原告2017年9月12日的取证录像前置性检查步骤中缺失三个关键操作步骤;2017年10月9日的取证录像前置性检查步骤缺失了第二和第三个关键操作步骤。这导致取证手段缺乏技术严谨性与公信力,因此本案一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本案法院之所以不认可证据的效力,是因为原告在使用可信时间戳的操作流程存在重大的瑕疵,所以除了工具本身的可靠性,取证的操作过程能否经得起推敲至关重要。
败诉案例
北京全景视觉公司通过重庆易保全公司运营的“易保全”网对成都日报社的侵权图片进行了网络取证和存证,易保全公司向北京全景视觉公司出具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该案一审法院认定《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合法有效,并支持了原告诉请的情况下,但二审法院却否认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的效力,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瑕疵仍然是处在取证流程的操作环节。即便有了公证处背书,但是公证处背书的范围并不包括用户对于取证环境,清洁性联网检查等。所以,使用第三方电子存证工具时,工具本身的可靠性是一方面,使用者在操作流程和逻辑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是证据效力的重要保障,否则即便是公证处也挽救不了。
在庭审中陈述了对华夏收藏网侵权网页的完整而严密的取证过程。认为设备及网络环境的清洁性以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对原告提供的涉网电子证据并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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