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主体责任的承担

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建筑行业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确认 首先,我们看一下最高院,山东省和青岛三个会议纪要 (一)2012年青岛中院、青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三) 三、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

一、建筑行业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确认
首先,我们看一下最高院,山东省和青岛三个会议纪要
(一)2012年青岛中院、青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三)
三、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如实际施工人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如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应追溯到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或与实际施工人联系最密切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
(二)2011年山东省高院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这是当前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因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和经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为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应追溯到具有合法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但不宜认定劳动者与建设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由于发包人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劳动者在转包、非法分包的工程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可以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由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另外,最高院的会议纪要还有一个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在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申请工伤时,工伤认定部门会要求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劳动者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根据最高院法办[2011]442号第59条规定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的精神,在建筑行业申请工伤,不像其他行业工伤认定一样首先确认劳动关系(关键也确认不上),这就对劳动者申请工伤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根据我们的以往的经验,如果能确认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也可以直接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而且工伤认定部门也会受理,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会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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