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铁第一法院官微消息,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两位女士及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被怀疑男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驳回何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01、关键事实
根据该通报所披露的事实,两位女士质疑何某某“鞋面闪光点”系偷拍摄像头发出的亮光,进而产生纠纷。
误会澄清后两位女士已在警务室向何某某当场道歉,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
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所致。
02、谁输谁赢
从以上事实来看,一审法院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有其合理性。
虽然一审驳回了何某某的诉讼请求,但其实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输赢。
一方面,一审判决认为两位女士“行为方式存在不妥”,已为被误会的男子正名;
另一方面,鉴于两位女士“已当场道歉、接受民警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男子交通费予以补救”,未支持男子要求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
03、各有其理
一审法院是从“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对驳回何某某诉讼请求的理由进行说理。
先就“嗣后阶段”而言,因误会事件嗣后被大众及媒体所知悉系源于何某某自己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故该阶段即使对何某某产生了不利影响或原不利影响在该阶段被扩大,该等产生或扩大的影响也不应由两位女士承担责任,对此应无争议。
自己行为、自己负责,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
何况嗣后的影响,并未给何某某带来了消极影响,相反舆论更多是批评罗某某、曾某某。
可能争议点主要在于对“纠纷发生时”的“道歉方式是否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从情理角度看,被人怀疑、误会确实会令人不快,但相应责任也应当与损害情形相匹配,维权不能是为了谋利,也不能是为了羞辱他人;过重的责任可能杜绝他人怀疑的权利,不能“老虎的屁股摸不得”。
因此法院酌情认定“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有其合理性。当然,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正义的感受也受立场的影响,但作为裁判者只能允执厥中。
从诉讼的角度来看,两位女士当时行为的影响范围及程度应由何某某承担举证责任,也即如果何某某认为“两位女士的道歉方式”与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具有“相当性”,则其应举证对“两位女士行为的恶劣性”及“不利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承担证明责任。
特别重要的是,除非有法律的例外规定,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必须有证据予以支持。
依据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才是公正的判决。我们千万不能根据“网络传播的内容”来评价一审判决的是否非。
04、信息陷阱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已成为我们的主要信息来源。
然而,在信息传播中,公众所接触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且个体会选择令自己愉悦的信息,看自己想看的,听自己想听的,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宛如回音壁一样不断地重复那些“悦耳”的声音。
同时我们也常常发现,有些事件总会经历多次反转。反转过程中,大众不是被这方误导,就是被那方利用。
因此,作为理智的公民,真正需要警惕的是他人编织的信息陷阱,保持客观冷静的思考。
05、让子弹飞
就本案而言,我们应该欣慰何某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也应当赞赏一审判决在舆论纷扰中力求冷静、理智与独立。
至于有争议的问题,法律赋予了何某某上诉的权利,其还可以在二审程序中继续举证。
不妨“让子弹飞一会”,让时间给出答案。
波澜再起成都地铁“偷拍”案:谁的输赢?
作者:王文远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据成铁第一法院官微消息,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