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基协《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的解读分析

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8年9月20日,中基协向部分私募机构下发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自查通知》),虽然该《自查通知》并未在官方网站公布,目前仅向部分私募机构下发,但其全面、细致的要求,已预示着“自律

2018年9月20日,中基协向部分私募机构下发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自查通知》),虽然该《自查通知》并未在官方网站公布,目前仅向部分私募机构下发,但其全面、细致的要求,已预示着“自律监管大清查”的启动,本意见对《自查通知》进行解读分析,以供管理人及托管人参考。
一《自查通知》的主要内容
根据《自查通知》原文,主要包括如下15项内容,具体为:
① 是否及时备案、信息更新及备份义务;
② 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标的公司是否如实在AMBERS系统填报;
③ 是否建立内部治理架构和控制规范,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④ 诚信信息保送情况;
⑤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员工录入情况;
⑥ 是否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P2P、众筹、保理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及其他非私募基金相关业务;
⑦是否存在其他非私募基金情况;
⑧是否存在基金类型与AMBERS系统所选业务类型不一致情形;
⑨是否存在投资者无法正常退出相关情况;
⑩ 是否可能存在到期无法正常清算、投资项目无法正常退出情况;
⑪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
⑫是否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
⑬ 是否要求每位投资者逐一签署了风险揭示书,且签章齐全;
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情况;
⑮是否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情况。
二《自查通知》的背景分析
《自查通知》中提出本次下发文件的目的是“加强风险监测,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信义义务”,关于《自查通知》的背景,业界一般认为与下述几个具体事项相关。
具体事项1:“阜兴系”私募东窗事发。7月13日,中基协在官网发布公告,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事项2:失联私募机构达482家。2018年8月8日,中基协在官网公布《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二十三批拟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其中载明“截至2018年8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将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482家机构列入失联公告名单,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中予以列示”。
除上述事项外,业界一般认为,目前私募基金正处于风险集中出现的历史时期,过去偏重于增量管理人和增量基金业务的审查,现在已增加了存量管理人和存量基金业务规范性的清查。
三 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注事项
本次《自查通知》,发送对象为“各相关私募机关管理人”,并未涉及托管人。其自查内容也集中于管理人的合同义务或监管要求。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阜兴系”事件中, 中基协7月13日在官网发布的公告中对托管人也提出了要求,即:要求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托管银行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以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因此,本次《自查通知》对象虽然是管理人,但自查内容中的“信息披露”、“投资人风险提示”、“投资者退出”、“投资合同约定义务”等事项,与托管人也存在相关性。
基于上述事项,《自查通知》虽然并未指向托管人,但鉴于阜兴系事件中基协的意见,在管理人按照《自查通知》进行自查工作的同时,托管人也应进一步关注自身合同义务,一方面更加严格履行存量基金合同约定的托管人义务(必要时注意保存证据),另一方面更加关注增量基金产品的管理人选择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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