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监督。
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天津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调查内容) 管理人应当及时对债务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调查∶
(一)债务人的营业状况;
(二)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三)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
(四)债务人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五)债务人出资人的出资情况;
(六)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七)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八)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九)有关债务人的未审结诉讼、仲裁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
(十)有关债务人的其他情况。
除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对债务人的调查一般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并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向法院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并且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天津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调查,管理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在场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下面笔者就和大家讨论下除去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询问外,其他尽职调查的相关措施:
1.债务人的基本概况调查
管理人应当到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调阅债务人的工商档案,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情况、历次工商信息变更情况、历次年检情况及其他所有债务人工商底档材料。
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长期对外投资及出资问题。
2.资金情况
管理人应先向人民银行查询债务人开户信息,按照人民银行的查询结果再向各个开户行进行进一步查询,并且管理人应向银行分别邮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职工债权、社保、公积金情况调查
管理人应到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债务人职工用工情况。调查完毕后,对于职工债权的调查应及时登记造册,并及时审核、公示。
管理人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积金中心查询,债务人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此调查情况应与职工债权调查情况相结合。
如涉及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严格审查,如有严重后果管理人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及刑事报案等司法手段。
4.不动产情况调查
管理人应到相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获悉债务人名下不动产具体情况。
5.车辆情况调查
管理人应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获悉债务人名下车辆具体情况。
6.知识产权情况调查
管理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债务人名下有无相关权利。
7.对未审结诉讼、仲裁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调查
管理人可通过裁判文书网、启信宝、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查询涉诉信息。如涉及相关未审结诉讼、仲裁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管理人应向相关人民法院分别邮寄受理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中止程序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8.债务人应收账款调查
管理人应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债务人清册及审计报告,进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的调查工作。
9.税款情况调查
管理人应向税务机关核实,确定债务人是否存在历史欠税。
10.债权及担保情况调查
管理人审查债权时应当注意债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同时也要注意债务人企业账面或审计报告记载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情况。
对于财产担保债权,管理人应结合财产担保债权申报情况,逐一审查并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调查结果、公证文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确定最终的担保情况。
11.存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在建工程情况调查
管理人应对债权人存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在建工程进行现场盘点并登记造册。最终盘点结果应与审计报告相结合确定最终结果。
12.合同情况调查
管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3.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债务人如出现上述情形,管理人应当委托财务人员对债权人账册进行逐项审查,再根据审计结果得出最终结论。
只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得到了充足的信息,才能通过各方信息材料的相互印证,最大限度地厘清、还原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资产情况。最大程度弄清债务人整体状况,进而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
管理人尽职调查实务要点
作者:于天宇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在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