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教练以身试法,这封司法建议唤醒醉醺醺的他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文章摘要
卷首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拒绝酒驾是驾校教练给学员上的第一课。作为驾校教练更应以身作则,起到榜样作用。
卷首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拒绝酒驾是驾校教练给学员上的第一课。作为驾校教练更应以身作则,起到榜样作用。然而有部分教练做出了错误示范,酒后驾驶驾校车辆,甚至多次酒驾,因危险驾驶罪被闵行区人民法院追究了刑事责任。
对驾校教练醉酒开车的处理,事关现在和未来的交通秩序、大众安全,在依法严肃惩处的同时,也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就此驾校教练危险驾驶案件及时对驾校提出司法建议,得到了对方的积极回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被告人潘某系一名驾校教练员。其曾于2022年7月1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由于驾校审核不严,案涉驾校与被告人潘某签订挂靠协议时,未审核到潘某的违章记录。被告人潘某后又于2023年11月3日酒后驾驶驾校车辆,撞上他人停放于路边的小轿车,构成交通事故。经查,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67mg/ml。
后于取保候审期间,同年11月11日在行驶中撞上路边信号灯,构成交通事故,经查,事发时,被告人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4.05mg/ml。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潘某追究了刑事责任,现判决已生效执行。

某驾驶员培训学校回函

积极反馈采取改进措施


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收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后,积极予以回应并向本院出具了复函,其表示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以司法建议为指引,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并积极梳理和排查并予以处理。
对潘某作出处理:
1.收回加盟车辆,取消其加盟资格。
2.对潘某剩余学员进行排摸,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和安抚学员,及时安排教练进行对接,保障学员的培训不受影响,维护驾培行业的稳定发展。
并且建立以下改进措施:
1.今后将及时向道运中心和执法总队及驾培协会进行报备。
2.对所有员工、教练员及加盟商进行主题安全教育,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该驾驶员培训学校表示,此事件的发生敲响了加强安全意识的警钟,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引以为戒,不断加强对全体教练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对培训的安全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定期举行安全培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法官提醒

一条建议 一个方案


2023年12月13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了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十五种醉驾从重情节,规定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等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罚;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酒驾的危害大,要杜绝侥幸心理,深刻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性。一是触犯刑法红线,会受到限制人身自由和金钱的惩罚;二是触犯行政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营运机动车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是自身会面临经济损失、就业等问题,首先保险公司对因此造成的事故不予理赔,其次终身不得从事营运行业,最后还会影响个人征信、签证等。
一次醉驾,终身悔恨,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尤其是驾校教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开开心心出门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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