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or无效?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筑公司法务咨询 实践中,我方中标建设工程项目后,开发商或银行会要求我们出具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们签署这种承诺书,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如何呢?

建筑公司法务咨询
实践中,我方中标建设工程项目后,开发商或银行会要求我们出具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们签署这种承诺书,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如何呢?
放弃优先受偿权效力的争议观点
理论与实务中,对于承包人放弃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1、 放弃有效说:当事人可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处分自己的权利
尽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但其性质上属于当事人的私权,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在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时,民事主体可以依私法自治原则自由处分其权利。
所以,承包人可以事先承诺放弃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只要该放弃权利的行为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此时法律不应加以干预。
2 、放弃无效说: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权利不能事先放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当事人不能事先放弃,其主要理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在于保护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如果允许承包人放弃法定权利,可能会导致立法目的落空。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关键问题
最高法院在综合考虑理论与实务中两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结合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2条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效力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承包人承诺放弃或者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实践中,虽然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往往是因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承包人迫于发包人或者银行债权人的压力,其放弃或者限制自身权利的意思表示可能并非完全出于自愿。
但如果承包人基于理性评估认为,放弃优先受偿权不影响其交易安全时,就应当结合法定的限制条件(即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对其放弃权利的行为效力进行综合认定。
2.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其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如果承包人承诺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造成其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时,此种权利处分行为显然违背了《民法典》第807条(原《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司法实务中,判断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通常需要审查该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偿债能力,即对其整体资产负债及现金流产生的影响,是否导致其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
最高院判例要旨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951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承诺书》的效力问题,具体包括:承包人是否可以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可以放弃,本案中苏州凤凰公司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是否因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无效。
关于本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款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作为一种法定的优先权,但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放弃或限制该项优先权,且基于私法自治之原则,民事主体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有权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涉案《承诺书》虽系作为承包人的苏州凤凰公司向作为发包人债权人的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作出,而非直接向发包人金瑞公司作出,但《承诺书》的核心内容是苏州凤凰公司处分了己方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承诺书》以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依约发放贷款给作为发包人的金瑞公司用于金瑞商业广场项目建设为所附条件,则判断苏州凤凰公司该意思表示、处分行为的效力必然仍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或者限制,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在本案中,若还允许苏州凤凰公司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华融福建省分公司虽主张政府部门垫付的建筑工人工资已经通过执行款项得到了受偿,但是苏州凤凰公司取得相应执行款正是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中苏州凤凰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因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无效,并无错误。
郧和实务建议
发包人要求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如何应对?
虽然最高院的裁判结果是放弃无效,但对承包人来讲,诉讼成本及风险是巨大的。承包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必须直面承发包双方市场地位不平等的现实窘境,充分评估合同风险,根据自身议价能力作出务实的应对策略,郧和律师建议如下:
1.附条件放弃工程款优先权
承包人可在出具承诺书时注明:“发包人如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本公司同意放弃本项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放弃权利的条件未成就,可以主张放弃行为无效。
2.由发包人提供替代担保方案
如果承包人具备与发包人的议价实力,对于发包人要求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可以要求其提供妥当的替代方案。比如由发包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保证其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建筑工人工资),否则拒绝放弃优先受偿权。
3.限定放弃的对象及其范围
在没有更好选择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在放弃优先权承诺中明确限定放弃的对象。如限定放弃优先权只是针对某个具体的贷款银行,明确是在某笔贷款债务本息范围内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明确此次放弃优先权的目的,只在于帮助发包人取得该笔贷款,发包人该笔贷款的用途,限于优先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在此前提之下,若发包人只是将部分在建工程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协助发包人获得贷款,则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的其余工程,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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