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由于其直观性强、承载信息量大、便于收集等特点,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诉讼庭审中。录音证据的审查主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审查,其中真实性审查往往是重点和难点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也就是说,录音资料是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
一、录音证据的审查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录音证据的审查主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审查。
(一)真实性审查,包括先对载体的真实性审查,其次是数据真实性审查,最后是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
(1)真实性审查,遵循“原始载体原则”,即录音证据是否具有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2)数据真实性,遵循“完整性、可靠性原则”,即录音资料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有可靠性与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第二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第三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第四项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3)内容真实性,遵循“真实意思表示原则”,即录音内容是否体现的是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第六项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第七项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二)合法性审查,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来源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故此,“未经被录音人同意的录音”并不当然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需要基于利益考量原则综合判定。
(三)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四)证明力是指对证据证明能力的司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九十条第四项存有疑点的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此,这就需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补强证据,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二、录音证据的提取
(一)在录音取得过程中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否则录音证据提取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二)被录音人的表达内容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三)录音资料必须具备真实性、连贯性,未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
(四)录音谈话内容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三、录音证据提交形式
(一)录音证据应当提供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之中,对于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原件的电子复本,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考察:(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复本;(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复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复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复本。
(二)录音证据应当完整,避免剪辑
录音应当完整、未经技术处理或伪造,且录音中对话人的身份可以确定。
(二)录音的书面化
录音证据需要通过物理载体保存,比如磁带、磁盘、光盘等。为方便当事人质证及法院审核录音证据,当事人应当对录音内容进行书面形式的固定,形成录音笔录。
四、录音证据认定小结
录音证据的取得和形成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在录音时,应在本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开展,并选择在公共场所进行录音,不得侵入他人住宅或者设备进行偷录,更不能采用欺诈、胁迫、利诱等手段,迫使被录音人表达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录音内容应当清晰、完整、连贯,与案件事实相关,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剪辑。录音证据必须有原始载体,在向法庭提交证据时,必须提交书面的录音笔录,为方便当事人质证以及法院审核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审查与认定
作者:连峰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录音证据由于其直观性强、承载信息量大、便于收集等特点,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诉讼庭审中。录音证据的审查主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审查,其中真实性审查往往是重点和难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