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整治下,视频网站求生五步法

来源:TA娱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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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剑指视频网站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在网上引发“哀嚎”一片。

3月16日,剑指视频网站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在网上引发“哀嚎”一片。伴随着各大娱乐圈观察号的一曲《凉凉》,诸多视频网站纷纷紧急整改,下架相关视频。
然而这已经不是国家第一次重拳整治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了。在相关监管趋势不断收紧的今天,网络视听节目应如何合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视频网站应如何求生?
这份严肃的求生五步法,请让TA小编双手奉上。
第一步——熟知相关监管规则
随着2007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国家正式启动了对网络视听节目、平台的监管,此后相关法规、规章层出不穷,尤以近两年为甚。TA小编对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如下:

此外,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领域的国家级行业性组织——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相关自律公约和内容审核规则亦应关注并遵守:

第二步——完整取得相关资质
依据相关规定,无论是传统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即一切涉及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还是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主体,都应当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1]
需要注意的是,仅通过履行备案手续即可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种类极少,大部分主体均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方可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可以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几乎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的“立身之本”,没有它,要想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才真是基本“凉凉”。
此外,除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外,如果所提供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具有以下特性,视频网站大大们还需要考虑取得以下资质:
1.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需要获得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2.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需要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从事自办网络剧(片)服务的,还需要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同时,应对自办网络视听节目进行自审并在审核通过后在节目片头标注审核单位编制的审核序列号,并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4.提供网络剧(片)播出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注意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3]。
6.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也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许可证,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4]
7.播放证券期货讯息类视听节目,网站应对提供证券期货讯息类视听节目的机构和节目中分析、预测证券期货市场,证券期货及衍生品种的行情走势,提供投资建议的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进行审查,并在节目显著位置公示(公告)机构全称、业务资格证书号码,以及参与节目人员姓名、所属机构全称和资格证书号码。互联网站不得播出带有证券服务及产品类广告营销和客户招揽信息的证券期货讯息类视听节目。
第三步——从协议层面保证合规
与相关方展开合作时,签署一份既能够最大化保证自身合规、又能够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协议,能够进一步保证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合规性。
前述“相关方”主要包括两类主体,一类是开展合作的合作方,一类是网站的大量内容创作者(俗称“UP主”)。
1、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注意事项
仅以《通知》相关规定为例: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等,要事先核验冠名或赞助方的资质,不得与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网络直播、冠名、广告或赞助。
尽管《通知》仅对冠名、赞助商是否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提出资质要求,但应注意,对于赞助、尤其是冠名商的审核应不以此证为限,任何超出许可范围提供服务的,甚至存在重大劣迹新闻的企业,都应当严格审查、慎重合作。
建议在合作之前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从公开渠道予以核实后,内部留存备案。同时在协议中还需明确要求合作方保证其具有开展合作的必要资质且不存在相关劣迹,并规定相应违约条款。
此外,为了有效应对此类【特急】文件或突发政策导致的纠纷及损失,小编建议在签订赞助或冠名等大额协议时,对因政策、法律、法规等突然性调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解决方案等也应进行明确约定。
2、与内容创作者及网站其他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注意事项
首先,视频网站应对用户上传视频、发布言论等内容进行相应限制,禁止用户上传、发布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内容,并在协议中明确视频网站对视听节目内容的审核及处理权利。保证视频网站能够合法审核并及时下架、删除不良视听节目内容、评论、弹幕。
此外,依据《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视频网站还应对全部用户以及内容上传者、评论发布者以及弹幕发布者等履行“实名制”要求,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5]
第四步——完善审查,保证网站内容合规
在实际操作中,视频网站应着重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合规:
1、视听节目内容审核
目前,对视频网站之内容审核规定最为详细、具体、全面的规定系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若想内容合规,先把《通则》熟读。
除此《通则》规定的内容之外,贴心哒小编还从其它规章政策处总结了“雷区”如下:
凡是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上播出;因内容违规而删减的镜头片段,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平台上出现。[6]
禁止制作、播放、传播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需要注意,这里强调的是“非法”,经合法授权后的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仍然是可以的。另外,对于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视听节目,所有视频网站也不得制作、传播。同时,对于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视频网站也不得提供传播渠道。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不得播出。
需要注意,前述影视剧的“许可证”是否仅指代《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仍需进一步关注。
2、用户评论、弹幕内容审核
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不得开通弹幕。而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直播则需要专人审核弹幕。
尽管行政管理部门目前仅针对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主体明确了对用户评论、弹幕的相关规定,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立法和政策倾向,我们建议提供非直播类服务的视频网站大大们也需要关注此类规定。尤其是在弹幕文化愈加发达的时代,小编建议视频网站大大们也要适当加强对弹幕的审核,特别是对于涉及到重大政治题材、重大主旋律的影视节目等,更要考虑严格把控评论及弹幕,确保弹幕以及评论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步——建立企业个性化“合规指南”
事实上,视频网站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时大多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可以获得收益,哪怕是一些内容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视听节目,部分视频网站也会尝试“铤而走险”。而一旦行政管理部门一声令下,视频网站只能“紧急下架”。这无疑对网站自身的商业利益、声誉都会产生极大影响。
随着我国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相关规制近年来呈逐渐收紧趋势,加之今年起《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逐步落实,网络视听节目的行政管理主体、行政管理具体事项均有相应调整。小编负责任地说一句,国家未来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相关规制会更加具体、明确,所谓的“灰色地带”及“雷区”必然只增不减。“发一个文件整改一次”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视频网站的“求生五步法”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
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发布、调整及其他变化,在公司内部针对自家网站提供的视听节目内容,建立企业个性化“合规指南”,依据相关规定及时更新。
小编建议,合规指南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相关规定明确禁止提供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清单;
(2)相关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严格审核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清单;
(3)明确相关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其合作方需要具备的资质及/或不得触碰的“雷区”。小编建议这一部分内容应适当分类,例如,针对网络大电影项目,制作方、赞助商、主创等分别应当具备何种资质或不得存在哪些行为等,进行逐一列举。
无论是与其他方开展合作、还是对自家网站的视听节目进行自查,一份符合最新规定、符合自身切实需求的“合规指南”都可以帮助视频网站规避不合规的网络视听节目,最大化保证视频网站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合规性。
[1] 参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2] 参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3] 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 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5] 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 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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