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彩礼”?
彩礼,也称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随着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
彩礼的多少,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个体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有关,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网上曾流传过一张全国彩礼标准图,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将彩礼标准划分为百万元区、五十万元区和十万元区。彩礼数额大小问题至今仍然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
情投意合,婚姻美满,自然不存在彩礼返还的问题,然而当一段感情无法走进婚姻的殿堂,而彩礼却已经实实在在地支付给了对方,这种情况下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的纠纷就属于婚约财产纠纷。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要求返还彩礼首先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还需要以离婚为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
三、哪些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
“彩礼”毕竟只是一个习俗上的概念,实际生活中,哪些财物属于彩礼范围,直接关系到返还金额的多少。
我们从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5月,原被告开始同居,共同生活。但因为双方互不信任、性格不合及彩礼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未登记结婚。原告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先后购买中脉枕头1个、电视机1台赠与被告,并购买手机2部赠与被告父母,恋爱期间原告还出资3000元用于被告学习驾驶。
恋爱期间,原告多次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具体包括:①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314元,转账说明“爱你一辈子”;②通过支付宝分别转账给被告5000元、10000元;③通过微信分别转账给被告5020元、5200元,转账说明“爱你一辈子”、“媳妇儿生日快乐”;④发给被告两个微信红包52元、200元,备注“爱你么么哒”、“媳妇儿想你了”;⑤通过微信分别转账给被告1000元、601元,转账说明“老公爱你么么哒”、“61儿童节快乐”;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000元;⑦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
以上财物如何判断其是否属于彩礼?法院这样认定:对于上述②③⑦三项转账,原告给被告款项合计75220元,系以结婚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彩礼;①④⑤⑥项转账及红包共计4167.00元,系原告在与被告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不应当认定为彩礼。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为被告及被告家人购买的中脉枕头、电视机、手机具有彩礼性质,故上述枕头、电视机、手机不应当认定为彩礼。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彩礼认定为75220元。
由此可见,法院判断是否为彩礼,主要是根据当地习俗及原告给付财物的时间、性质、价值来进行判断的。因此,尽管转账说明的示爱语言体现了一定的赠与意思,但因价值较大,仍被认定为彩礼,如第②项,而其他价值相对较小的转账以及未能证明彩礼性质的物品,则直接认定为一般赠与。对于一些案例中的“下轿费”“改口费”等,由于各地习俗不同,有些判例认定其为“礼节性赠与”,不予返还,有些则将其纳入“彩礼”范畴,具体以当地习俗及法官裁量为主。
四、应当返还多少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缔结婚姻不成,就应该将彩礼返还给对方,这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具体应该返还多少,还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事实分析。
在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支持全额返还彩礼,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则相对复杂一些。
2011年6月23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因此,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原、被告是否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生产生活支出情况及未能登记结婚的原因等因素进行判决。从检索案例来看,已经短暂共同生活的,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比例不等。本文案例中,被告自愿返还彩礼67000元,法院判决被告另行返还2000元,总体返还比例达到了92%,但一般判决返还比例没有达到该标准。
五、彩礼,不应成为幸福的阻碍
法律对于彩礼作出相应规定,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在某些地区,由于彩礼给付的习俗客观上确实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如果不通过法律进行规定,可能会导致社会矛盾无法得到解决,从而产生更多问题。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时曾说过:我们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婚姻的基础建立在爱情之上,这是社会应该形成的广泛共识,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愿每个人能拥有美满有爱的家庭。
法治时代下的传统彩礼
作者:田盼盼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一、何为“彩礼”? 彩礼,也称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