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兰于2014年3月购买一套总价100万的房产,首付30万,每月还贷3500元,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由于张兰每月工资只有2500元,所以每月房贷是由张兰父母账户转入张兰的还款账户。2015年6月张兰与刘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工资均用于共同生活,房贷仍然是由张兰父母账户定期转入张兰账户偿还。2017年1月,房屋价值200万,张兰与刘虎离婚,刘虎提出婚后自己的工资都用在了家庭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也是有贡献的,主张自结婚后房产还贷部分及相应升值部分应分得自己一半。
分析探讨
在女性越来越独立的今天,许多人会选择在进入婚姻之前购买属于自己的房产,那女性在婚前购房又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要在结婚之前
现实中,不少人购买一手房时,往往会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空着,由开发商办理备案登记时自行填写,但是有些开发商有时会由于手续不齐备等原因会把网签时间推后几个月甚至半年,若在这个阶段办理结婚登记,则房屋的权属很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向开发商核实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已经备案的房屋是可以在相关网站查询到的。
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一般会有两份合同,一份是中介版合同,一份是房管局备案用的合同,尤其要注意的是要保管好中介版合同。因为备案用的合同往往晚于中介版合同的签订时间,而且,备案合同中的房价有可能低于实际支付的房价,如果不慎丢失了中介版合同,在房管局能调出的合同只是房管局备案用合同,如果中介版合同与这份合同恰好是在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前一后,则对房产的权属有非常大的影响。
二、支付首付款的时间要在婚前,且要用个人财产进行支付
首付款的支付要保存好相关票据,最好不要用彩礼钱支付首付,如果用彩礼支付首付购房,数年后,若发生婚变,男方很有可能会主张支付首付的钱款不是彩礼,而是双方父母为二人结婚购买婚房共同出资的一部分,这对法官认定房屋权属争议有很大影响。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则要注意收款方是否是房东本人(卖家),如果房东指定他人收款,则一定要让房东本人写一份指定他人收款说明、捺指印;如果对方不是房东本人,则要看其所持的公证授权里是否有代收出售房款的事项,如果有此项,则要让对方出具收据并且捺指印,保留好此收据及公证授权的原件。
三、如果按揭贷款买房,贷款时间要发生在结婚之前
在购房之后结婚之前,需及时向银行核实贷款的审批手续,或者拿到贷款合同后确认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在结婚之前,这样可以确保贷款是在结婚之前就办好的。如果购买房屋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办理按揭贷款的时间恰好是在办理结婚登记一前一后,则会给若干年后可能出现的婚变中房产分割部分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四、房屋要登记在自己名下
另外,婚后偿还贷款时可以用结婚时收取的彩礼(应单独存入一张银行卡内)和嫁妆(应单独存入一张银行卡内)进行偿还,最大程度的保证整套房屋是属于自己的。
上述案件中,该房产是张兰在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而且,房贷偿还至二人离婚时,都是由张兰父母账户转入张兰贷款账户进行偿还,并没有过使用张兰的工资,而且刘虎的工资收入仅用于了同张兰的日常生活,从未参与过房贷的偿还,与房产相关的任何一部分都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所以二人离婚,此房产仍然属于张兰的个人财产,房产价值与刘虎无任何关系,张兰无需与刘虎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升值部分进行分割。
— 法律依据 —
《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张兰于2014年3月购买一套总价100万的房产,首付30万,每月还贷3500元,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由于张兰每月工资只有2500元,所以每月房贷是由张兰父母账户转入张兰的还款账户。2015年6月张兰与刘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工资均用于共同生活,房贷仍然是由张兰父母账户定期转入张兰账户偿还。2017年1月,房屋价值200万,张兰与刘虎离婚,刘虎提出婚后自己的工资都用在了家庭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也是有贡献的,主张自结婚后房产还贷部分及相应升值部分应分得自己一半。
分析探讨
在女性越来越独立的今天,许多人会选择在进入婚姻之前购买属于自己的房产,那女性在婚前购房又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要在结婚之前
现实中,不少人购买一手房时,往往会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空着,由开发商办理备案登记时自行填写,但是有些开发商有时会由于手续不齐备等原因会把网签时间推后几个月甚至半年,若在这个阶段办理结婚登记,则房屋的权属很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向开发商核实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已经备案的房屋是可以在相关网站查询到的。
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一般会有两份合同,一份是中介版合同,一份是房管局备案用的合同,尤其要注意的是要保管好中介版合同。因为备案用的合同往往晚于中介版合同的签订时间,而且,备案合同中的房价有可能低于实际支付的房价,如果不慎丢失了中介版合同,在房管局能调出的合同只是房管局备案用合同,如果中介版合同与这份合同恰好是在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前一后,则对房产的权属有非常大的影响。
二、支付首付款的时间要在婚前,且要用个人财产进行支付
首付款的支付要保存好相关票据,最好不要用彩礼钱支付首付,如果用彩礼支付首付购房,数年后,若发生婚变,男方很有可能会主张支付首付的钱款不是彩礼,而是双方父母为二人结婚购买婚房共同出资的一部分,这对法官认定房屋权属争议有很大影响。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则要注意收款方是否是房东本人(卖家),如果房东指定他人收款,则一定要让房东本人写一份指定他人收款说明、捺指印;如果对方不是房东本人,则要看其所持的公证授权里是否有代收出售房款的事项,如果有此项,则要让对方出具收据并且捺指印,保留好此收据及公证授权的原件。
三、如果按揭贷款买房,贷款时间要发生在结婚之前
在购房之后结婚之前,需及时向银行核实贷款的审批手续,或者拿到贷款合同后确认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在结婚之前,这样可以确保贷款是在结婚之前就办好的。如果购买房屋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办理按揭贷款的时间恰好是在办理结婚登记一前一后,则会给若干年后可能出现的婚变中房产分割部分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四、房屋要登记在自己名下
另外,婚后偿还贷款时可以用结婚时收取的彩礼(应单独存入一张银行卡内)和嫁妆(应单独存入一张银行卡内)进行偿还,最大程度的保证整套房屋是属于自己的。
上述案件中,该房产是张兰在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而且,房贷偿还至二人离婚时,都是由张兰父母账户转入张兰贷款账户进行偿还,并没有过使用张兰的工资,而且刘虎的工资收入仅用于了同张兰的日常生活,从未参与过房贷的偿还,与房产相关的任何一部分都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所以二人离婚,此房产仍然属于张兰的个人财产,房产价值与刘虎无任何关系,张兰无需与刘虎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升值部分进行分割。
(注:以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法律依据 —
《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