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日前相关新闻爆料,6月30日晚,公职人员谭某文(男,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张某(男,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及陈某然(女,某小学教师)吃完晚餐后,在返回途中,看到菜地有豆角便去偷摘,结果被占某文妻子(豆角为占某文家所种)发现,在协商购买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引发肢体冲突。7月8日,常宁市相关部门一名工作人员称此事已经交由公安机关调查、定性,涉事人员如果存在违纪情况,后续纪检部门会介入调查处理。
不问自取,视为盗也,公职人员偷豆角的行为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和质疑,那么从法律视角出发,如何评析该事件?
一、法律分析
根据调查及相关证据显示,占某某(占某文之子)其右掌骨(第五掌骨)骨折,折处稍移位,系完全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并根据占某某本人证实,该伤情是自己在击打谭某文头部时造成,并非对方打伤。谭某文和陈某然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一)公职人员摘豆角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盗窃是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金额或者次数达到法定要求,则构成盗窃罪。
在该事件中,2名公职人员和1名人民教师采摘他人豆角的行为,侵犯了占某文对于豆角的所有权,其行为是构成盗窃还是抢夺,关键在于所有权人是否在场,若自以为采摘豆角的行为不会被发现,则属于盗窃;假设明知所有权人在场而强行采摘,则属于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指的是公开夺取他人财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虽然豆角本身的经济价值不大,但需要考虑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质,以及行为人社会身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综合评判。
(二)双方肢体冲突造成伤害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
在偷摘豆角事件中,双方产生冲突直接或者间接造成占某文受伤(轻伤二级),对于间接伤害有意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即是指当事人明知其自身的某些行为极有可能致使他人遭受人体损伤的严重后果,却对此可能造成的后果予以放任不理,定罪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对于他人人身权益所受侵害的主观认知和其行为与实际造成的损害之间必然联系,对于其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依据案件情况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如造成的伤害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存在自首等量刑情节。
殴打导致的伤情等级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重伤一级、二级,轻伤一级、二级,以及轻微伤。若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在双方冲突中如何界定正当防卫?
互殴双方责任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冲突原因、人数、时间、受伤程度等因素,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3年3月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相关案例—“盗窃多肉价值98元,后被行政拘留15日”
案情介绍:某日朱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某单位周围散步,先后三次将谢某在单位门前种植的16盆多肉植物拿回自己家中。后谢某发现并报警,警察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朱某得知自己行为暴露,遂主动向警察交代自己盗窃的行为,并将所盗的16盆多肉植物归还谢某。经鉴定,朱某盗窃的多肉植物共计价值98元。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遂对朱某进行刑事拘留,向检察院提出批转逮捕。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某虽为多次盗窃,但盗窃对象价值小,只有98元,且主动归还盗窃物,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故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先后复议及复核,认为朱某多次盗窃,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出不批捕决定错误,且容易模糊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导致实践中不易执行。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刑法规定“多次盗窃”意在惩处惯犯惯偷,朱某的行为系偶尔贪图小利,被盗的多肉植物价值仅为98元,且朱某在案发后主动归还被盗的多肉植物,没有造成被害人谢某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其行为可予以治安处罚,决定维持不批捕复议决定。
对于盗窃罪中盗窃金额的认定,根据两高《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财物金额较小并不意味着不构成犯罪,盗窃罪一般以财物的价值来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的规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除了数额定罪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不以数额认定,只要做出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不论数额多少都会构成犯罪,比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在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的扒窃行为,若符合多次盗窃,即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达到三次以上就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数额只影响量刑。
三、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应该时刻牢记法律的底线,遵守法律规定,远离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公职人员“偷摘豆角”与村民起冲突事件法律分析
作者:昌曼来源:丰国律师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