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特大暴雨给这座城市及生活在这座城市的人们都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暴雨过后,诸多法律问题也开始出现,其中,最关键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此次特大暴雨,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此问题的结果关乎诸多纠纷的解决,例如合同无法履行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损失风险的分担问题,甚至是部分追责问题。
一、关于郑州此次暴雨
(一)郑州此次暴雨降雨量
根据国家气象局的划分,降雨的等级如下表:
郑州气象局对这次特大暴雨做了一个数据的梳理和总结。郑州20日16时至17时,一个小时的降雨量达到了201.9mm。19日20时至20日20时,单日降雨量552.5mm。17日20时到20日20时,三天的过程降雨量617.1mm。其中小时降水,单日降水均已突破自1951年郑州建站以来60年的历史记录。
可见,郑州此次暴雨已经远远超过特大暴雨的标准。
(二)郑州所处低于及常年气候特征
郑州地处中国华中地区、黄河下游、中原腹地、河南中部偏北,位于黄河中下游和伏牛山脉东北翼向黄淮平原过渡的交接地带,西部高,东部低,中部高,东北低或东南低;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随着四季更替,依次呈现春季干旱少雨,夏季炎热多雨,秋季晴朗日照长,冬季寒冷少雨雪的基本气候特征。年平均降雨量632毫米。
从数据上来看,郑州此次特大暴雨三天的时间降雨量几乎达到全年的平均降雨量,因此,本次特大暴雨与以往的气候不同。
(三)郑州特大暴雨是否可预测
暴雨、暴雪等自然现象,可以通过科学手段进行预测,但是在极端天气中,也应当结合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等来加以判断。例如2008年我国南方发生的暴雪、冻雨等自然灾害,通过当时的科学手段无法做到准确监测。又如长三角地区,每年夏季台风频发,因台风造成的恶劣天气,在技术层面已达到基本可以监测的水平,但特殊极端情况下仍存在无法精准监测的情况。
郑州此次特大暴雨是否可预测需要结合本次雨量、郑州的地理位置、以往的气候特征、当下气象监测的技术水平综合判断。
二、关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主要因素有:
1.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重大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疫情等。
2、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3、不可克服性
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
(一)并非所有自然灾害都属于不可抗力
未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的暴雨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徐克勇诉重庆市三峡水务涪陵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等重大财产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未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的可预防、可克服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由暴雨引发的损失事故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若降雨量并未超过国家要求预防的标准,则属于可预防,可控制的灾害,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不可抗力所致,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2:惠州市东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钟湖、许桂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台风天气问题是上诉人所在沿海地区每年均会经历的特殊天气,非不可预见,故上诉人以上述情况作为不可抗力主张扣除相应天数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华南国仲金融纠纷
【裁判要旨】仲裁庭认为,《国际运输保证协议》第6.8条是关于推迟履行和无法履行的约定,协议第5.1. 5条明确约定,由于被申请人过失或过错行为造成C公司损失时,C公司保留对被申请人一切追偿的权利。被申请人提交的气象资料仅表明2013年3月28日某港的日降雨量不能证明构成不可抗力。
案例4: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0民终2933号
【裁判要旨】因发生区域性大暴雨到特大暴雨,致雨水通过地下车库流入原告家中,造成原告财产遭受损失。对于该事件,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方,依据协议约定,被告对共用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项目应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并管好地面及地下停车场,小区内24小时巡查执勤,故被告有义务提前做好对业主的警示工作,提前做好防洪措施,当雨水漫灌车库后应及时全力排水排涝,依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履行了上述义务,此次事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存在过错应做相应赔偿。
(二)超出社会一般大众预见的自然灾害或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案例5:安徽省宁国通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宁国市恒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雪灾超出了社会一般大众的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则构成不可抗力。由此造成一方当事人履约不能或失去预期经济目的,其可单方解除合同。
案例6:黄连远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篁卿村民委员会果园承包合同案
【裁判要旨】 台风和霜冻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约之初不可预测的,且人们无法抗拒它,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而正常经营风险是订约之初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因而台风及霜冻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就可以解除合同,最终取决于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只有当不可抗力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或虽能履行但已失去其预期的经济目的,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郑州此次特大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于重大自然灾害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为需要主观和客观的共同判断,因此对于此问题法律上会存在争议。并且,由于主体不同界定是否可预测也会有所不同,例如普通群众可能会认为这绝对是不可抗力,但是对于专业的物业公司或者其他服务行业,预测标准应当高于普通群众。
关于郑州此次特大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核实气象部门有无提前预报,预报是否精准,本次降雨是否符合郑州以往的气候特征,郑州所处地理位置对本次特大暴雨的预测是否存在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并且,本次暴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对于大型商业管理者、物业公司而言,他们是否已经提前做好应对普通暴雨天气的防范,出现水情时是否及时有效应对,水情发生后是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都需要个案具体分析。
四、成务律师提示
关于郑州此次特大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在法律界会有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也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予以体现,但无论郑州此次特大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管作为普通群众还是管理人员都应当在灾难中吸取经验教训,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将损失降到最小,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郑州特大暴雨,是否一定属于不可抗力?
作者:成务律师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郑州特大暴雨给这座城市及生活在这座城市的人们都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暴雨过后,诸多法律问题也开始出现,其中,最关键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此次特大暴雨,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