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加班费,让你老板没辙!(下)

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加班了,为什么法院判我败诉,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 三、适用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存有特殊规定 2014年2月小张入职某物业公司,负责配电室巡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我加班了,为什么法院判我败诉,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
三、适用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存有特殊规定
2014年2月小张入职某物业公司,负责配电室巡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2016年8月小张离职,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小张在职期间适用综合工时制,且公司配电岗位已进行综合工时制(年周期)审批。由于排班工作,小张确存有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情况,但经过核算,小张每年的非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并未超过2000小时。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要求休息日加班费缺乏相应事实,法院无法予以支持。但鉴于小张在职期间存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故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虽可能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诉请要求休息日加班费无法得到支持,但劳动者可依法主张延时加班费或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四、补休不一定能代替加班费
2015年2月小汪入职某服务公司,根据公司岗位性质,在旺季,小汪经常加班,但是公司均在淡季安排补休。2017年6月小汪离职,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诉讼中,公司认为小汪的加班均已经安排补休,不应当支付加班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汪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内的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无法予以支持。但鉴于小汪在职期间存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后补休的情况,故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故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并能安排补休的,无需支付加班费。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给予补休后,并不免除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最后,祝各位十一国庆长假快乐!
我的假期,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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