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胜诉涵义的价值与作用(二)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二、客观、准确、科学、全面理解与认识胜诉的涵义 (一)应该明确打官司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与上述相类似的案子时有发生,并不限于这种事例。

二、客观、准确、科学、全面理解与认识胜诉的涵义
(一)应该明确打官司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与上述相类似的案子时有发生,并不限于这种事例。但经过综合分析,我们可以认为:
打赢官司的案件并不等于实际意义的胜诉;
败诉的案子也不等于实际意义上的败诉;
赢与输、胜与败是对立统一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对佛争一炉香,人争一口气的心理满足是一种价值评取向;
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是衡量案件胜诉或败诉的唯一标准。
同时我们客观、准确、科学、全面的理解认识与把握胜诉的涵义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当事人是否能打赢官司的主观因素是指:
一是为什么打官司?
二是打的是什么官司?
三是怎么打官司?
这三个问题主要讲的是打官司的目的是什么,怎么打官司才能实现目的。
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当事人打民事官司追求的诉讼目的可分为:
(一)维权说;
(二)利益说;
(三)社会公平说;
(四)混合说。
其中“维权说”主要反映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诉讼手段达到维权的目的,为了维权可以不惜代价,例如有的人不远千里到北京为一元钱的问题打官司,目的是“讨个说法”,所追求的是公平与正义,哪怕对方赔偿一分钱也不算少,属“佛争一炉香,人争一口气”的价值实现。
而“利益说”是指通过打官司追讨或挽回因对方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对自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打官司的目的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当然“利益说”又分两种表现:
一是实现利益的合理性、正常性或补偿性;
二是追求利益的盲目性、夸大性、额外性。
这两种表现反映出在追求利益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例如上述“肖像权案”的某女士,如果她把索赔10万元当成打官司的目的,但是法院只判决3500元,属得不偿失。这一案对她来说实际上是败诉了。
如果她认为只诉求照相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与赔偿合理损失。应该说她的官司就是完全胜诉了,因为诉讼目的实现了。
再有“社会公平说”讲的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如因“高速公路不高速”引发的诉讼,其目的是追求社会管理秩序的公平与有序。
“混合说”诉讼请求不是单一的“利益说”,而是包括“维权说”等相关的诉求,并且这种混合说的多项诉求已被更多的当事人所采用。
(二)胜诉的涵义
通过分析有关案件的实际审理结果,结合研究影响胜诉所造成的种种原因,不难得出所谓胜诉应该理解为:
当事人正当合法的诉讼请求,通过具体、系统、全面的诉讼程序,最终对诉讼目的的实现程度。
这种实现程度可分为:完全实现,多数或大部分实现和基本实现三个层次。
首先,所谓基本实现可视为合格的界限,即称为胜诉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又以客观结果与主观感受来认定的。
客观结果又称客观标准,包括定性与定量两部分。如侵权赔偿案,法院判决原告主张对方侵权理由成立,同时法院又以原告的实际损失状况来判决侵权方赔偿金额。原告的损失通过执行得以实现,即称为胜诉了。
案中对侵权理由成立的判定,属定性的判决;而赔偿经济损失则是定量方面的判决结果。所以从定性上我们得出判决认定:官司是打赢了。但是对所判决的赔偿金额,如何评价是输是赢?笔者认为,应视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多少,用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之和是大于判决金额,还是少于判决金额来衡量。
如果少于或等于判决结果,此案也可称是胜诉。
如果支出的费用总和大于判决金额,此官司从诉讼成本上分析是亏损,属得不偿失。而此时制定输赢的依据则主要是看当事人主观的心理状态,即主观标准来评断。
如果当事人认为就是判赔一分钱,心理也满足了,那么此案可称为胜诉了。反之,当事人感到此案不如不打,那么就可以认定官司是打错了,从一定意义上讲是败诉了。
总而言之,评价官司是输是赢或是胜是败,应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
其一、判决胜诉或者调解胜诉,只是实现胜诉的基础和条件;
其二、只有完全或基本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实现或基本实现诉讼目的时,才是胜诉的真正意义所在。
从这种认识出发,对当事人或准备打官司的委托人请律师打官司,或评断律师服务质量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胜诉涵义的全面把握对当事人与律师均有重要意义
(一)正确理解与认识胜诉的涵义对当事人的意义与作用
1、强化诉讼风险意识,不可轻信“三包律师”的承诺
当事人请律师打官司不要过分追问律师能否打赢,或要求律师承诺一定打赢官司。这些做法都是不实际的,也是不科学的。有些号称法院有关系、能打赢官司的所谓三包律师,往往是忽悠委托人,以便承揽案子多收费用。而一旦败诉,这样的律师又会找出种种理由进行解释与推托。因为委托人不懂相关法律知识,不易识别律师是否尽职尽责,也无法评断律师的能力与水平,更不能了解律师收取的关系费、活动费到底用在何处,其结果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有的当事人为此把律师投诉到律师协会或起诉到法院,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律师执业不规范,也不能证明律师乱收费,更无法证明律师未尽职责,所以这样的官司同样不能胜诉。
2、一定要分清请律师打官司包括那些诉讼阶段
不少当事人请律师打官司不注意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代理诉讼程序的约定。误认为只要交纳了费用,律师就一包到底。其实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一般是分诉讼阶段,分别收费,分段代理的。很少有一包到底的。
所以应明确是一审代理、二审代理或再审代理,还是否包括执行程序等等。如果约定不清,很容易引起纠纷。
3、请求赔偿损失的,不可盲目追求过高的标的额
在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时,对请求赔偿损失的金额不应该过高。因为过高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不但得不到法院支持,反而要支付超出部分金额的诉讼费及律师费。此时应当多听取律师的意见,不要固执己见。
4、要考虑诉讼成本与诉讼目的的关系
做事情不但要明确目的,还要考虑可能付出的代价或成本。千万不可凭感情用事,打赌气官司。更不能不计成本或打目的不明的官司。尤其是企业或公司,其经营目标是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而民事诉讼活动已成为不少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所以,打官司也是要算成本的。最好在打官司之前,向律师咨询打官司的风险或可行性,由律师出具诉讼风险评估报告,来决定官司是否打。但是注意一定要足额交纳律师费用,不可图便宜。
(二) 对胜诉涵义赋予全新的理念对律师执业具有重要意义
1、 为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质量标准
律师代理委托人打官司总是想方设法把案子办好,把官司打赢。然而,怎样才算把案子做好?有时,自己认为案子办的不错,但是委托人不满意;而有时自己不满意,可是委托人认为还不错。关键是缺少评价案件好坏的依据与标准。如果对胜诉的涵义有了科学、准确的定义,也就有了评价的依据,同时还要明确:
(1)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服务应该有质量标准;
(2)法院判决结果不能完全作为衡量律师服务的质量标准;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能代替服务质量标准;
(4)当事人的满意度也不能作为评价律师服务的质量标准。
本文提出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服务质量的四种基本标准,只是参考意见。只有经国家标准部门认可,并颁布实施,才构成评价律师服务质量的标准。
2、为全面提升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业务能力指明了方向与目标
如果对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服务的质量有了评价标准,律师业务能力的提升也就有了方向和目标。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管理机制与服务模式也就有了相应的调整与提升。同时也结束了不少律师各自为战,独往独来或“摸着石头过河”凭着感觉走的时代了。
3、可以有效防范和控制诉讼风险
委托人与律师在诉讼风险中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何防止将委托人的诉讼风险转化为律师自己的风险,这是律师应该十分注意的问题。如果我们对胜诉的涵义有了明确的界定,造成案件结果的各种原因、功过是非与责任也就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4、能够真正客观、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目的明确,诉讼请求具体,诉讼结果落实,这就是胜诉的涵义。这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取的成果,也是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价值体现。律师通过具体案件的服务而获得胜诉的过程,就是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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