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等收钱”?等来坐牢!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被告人明知其本人开办的银行卡交由他人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仍出借,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依法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定罪量刑。


被告人明知其本人开办的银行卡交由他人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仍出借,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依法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定罪量刑。

被告人提供多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年9月,谢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办理的中国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广州银行卡、华夏银行卡合共4张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经查,上述4张银行卡在出借期间接收流入后随即被转移的不明资金共计126万余元,其中包括全国多地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转入的被骗款项共计52万余元。案发后,谢某的上述中国银行账户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对公安机关已冻结的谢某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害人报案陈述、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谢某名下的4张涉案银行卡在借用期间接收、流转大量不明资金,其中流入的款项包括多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共计52万余元,上述款项到账后大部分随即被转账至其他账户或被取款。经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提取的手机网页浏览记录可以印证谢某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他人频繁转账可能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行为。谢某的上述行为客观上亦给多名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事实及追缴犯罪所得的活动,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经综合考虑谢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其判处刑罚,量刑适当,遂裁定维持原判。
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可以对大范围人群进行非接触式诈骗,资金流转速度更快,犯罪手段隐蔽性更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得逞与他人提供各种帮助密不可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类型以涉“两卡”(手机卡、银行卡)为主,涉案被告人虽非直接参与实施诈骗,但却为不法分子获取犯罪所得提供“技术助攻”,给公安机关溯源打击带来严峻挑战,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应依法惩处。
本案在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对方可能实施违法犯罪,且已查明经涉案银行卡流转的大量资金是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的情况下,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定罪量刑,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人民至上、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坚定决心。



刑事审判应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活动在全国各地屡禁不止,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随着我国不断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加上通讯网络科技的进步和智能设备的普及,社会经济交易往来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风险低、收益高的特点,行为人一般不与被害人线下接触,且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具有隐蔽性,大多有跨行政区域作案的情形,甚至涉及境外,追查难度较大。
在审理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过程中,应秉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注重审判效果的理念,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力度。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将组织者、领导者作为打击重点坚决予以严惩,对其他参与犯罪人员则采取刑事处罚和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措施。同时,要强化对涉案财产的审查和处置,在“打财断血”上持续发力,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加强协作,尽最大力度追赃挽损,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通过充分发挥追缴、没收、退赃退赔和判处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彻底摧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经济基础。实践证明通过依法打击、综合治理、堵塞监管漏洞相结合,共同发力,才能取得良好防治效果。
编校:邵静红 利玥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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