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最近一年的热点话题。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市场为之一振。
根据该草案,国务院拟提请人大常委会决议,授权国务院证券法完成修改前,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
中国证监会随之发布《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于上述草案、公告予以解读。
IPO注册制新政的四大看点
两年内完成注册制过渡
发审委中心主义气数已尽
草案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这就意味着,通过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授权,IPO可提前按注册制进行操作,且《证券法》两年内必须修订完毕。
我们理解,在实际操作中必然有很多内容与现行《证券法》相冲突,因而修订《证券法》势在必行。考虑到授权期限就是两年,两年内《证券法》势必修订完毕。因此,在证监会发布的公告中,我们注意到证监会将“积极稳妥”的推进并实施注册制。
种种迹象表明,过往的IPO审核导向下的发审委中心主义已经走到了尽头,在过渡期内,发审体制按照 IPO新规定或接近“注册制”的方式,应是较顺理成章的做法。
随着注册制的实施,证监会将逐渐把部分配售、新股申购细则、实质审核等环节的监管职能下放到协会和交易所,而其则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事中事后的监管,即主要通过依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加强信息披露以及加大对于中介机构和发行人违规行为的检查和惩罚力度来保障发行市场的顺畅健康运行。
做实市场化原则
高成长性公司将受追捧
当下的审核制有不少的弊端,最大的问题就是非市场化,很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对拟上市企业而言,因为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有时会在上市过程中付出非常巨大的隐性成本。一旦未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这种格局将会得到极大的改观,未来非市场化的因素将会大大减小。
总体而言,在股票上市、交易的环境更市场化后,将促使投资者更注重内在价值的挖掘,有利于真正有投资价值的公司上市。
就施行注册制带来的市场化影响而言,首先,不同于审批制,注册制理论上会通过市场价格发现机制调控股票发行数量。其次,注册制将使上市门槛降低,但上市门槛降低不意味着上市要求降低;再次,注册制可能导致短期内大量新股发行,缓解目前在审700-800家企业造成的堰塞湖现象;最后,此次注册制推进的研究工作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配合从严查处违规上市公司、修改退市制度等措施,利于优化股市结构,加速市场分化。总的来看,高成长前景好的公司将会受到追捧。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监管
信息披露被认为是注册制的灵魂。注册制实施后,将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证监会将注册审核的重点转移到督促企业向投资者披露充分且必要的投资决策信息上来,不再对企业业绩与投资价值、未来发展前景等做实质判断和“背书”。
我们注意到,自2014年初新三板改革,放开全国企业挂牌以来,两年时间成功挂牌四千余家企业。新三板企业挂牌,强调的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不对企业业绩与投资价值、未来发展前景等做实质判断。拟挂牌企业充分披露后,一切交给市场。
新三板是注册制的试验田。注册制推出后,我们判断,证监会可能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强化拟上市企业对投资者充分披露的要求。
事后监管代替事前审批
坚持披露为本,归位尽责的原则,促进拟上市企业、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确立信息披露为中心,并不意味着证监会放松监管。
实行注册制改革,将更加突出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作为证券发行、交易的监管机关,证监会将在一系列法规、规则和政策落地后,严厉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加强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虚假的惩罚力度,通过责令回购股份、责令先行赔付等方式,使投资者所受经济损失获得及时补偿。
同时,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把关责任将进一步强化。
综上,我们可以预见的是,注册制将是在有限的期限内渐进式改革,不会一蹴而就。强化信息披露、降低上市门槛、完善市场定价、灵活市场机制、提升中介职能、推进配套监管等各个环节均不可少。
IPO注册制新政的四大看点
作者:王成来源:金诚同达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最近一年的热点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