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建设工程的实际进度往往落后于计划进度,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一旦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纠纷,作为发包人就必须考量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证据收集及法律依据等问题。本文将浅析工程延误与索赔问题,仅供参考。
01工期延误
(一)概念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
(二)情形
- 承包人逾期未竣工。承包人超出约定的工期或者约定的竣工日期未竣工,且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 不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形,或者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形,但顺延工期内仍未竣工。
(三)认定
1. 开工时间的确定
依据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开工时间的确定分两种情形:
(1)发包人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时间按下顺序确定:
①一般而言,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是认定实际开工日期的首要证据。
②若承包人主张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举证证明开工通知发出后,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比如发包人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发包人未提供图纸、技术资料;甲供材不到位等。但若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如承包人未能按期完成施工准备等,则应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若发包人主张应以承包实际进场开工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举证证明开工通知发出前,承包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
(2)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只要符合开工条件,进行改正,即补办施工许可证即可,涉及到的只是承担罚款等行政处罚责任。同时,承包人完全有理由拒绝开工,承包人选择了开工,应视为放弃了违法施工的抗辩,并不能再来援引“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期限不能算在工期里来推迟工期的起算点。”
2. 竣工时间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单上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认定:
(1)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且合格的,才能视为建设工程最终完成。如双方就实际竣工日期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竣工验收单以证明验收合格之日。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 未完工程的停工时间
实践中,未完工程的停工时间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认:
(1)发包人发出的停工令(停工通知)等文件载明的停工日期及实际送达日期;
(2)承包人发出的停工通知等文件载明的停工日期及实际送达的日期;
(3)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结算文件等确认停工日期的证据;
(4)虽无书面文件,或者书面文件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能够证明工程实际停工时间的证据,如承包人实际撤出施工场地时间的证据。
(四)责任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会承担延误交付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解除承包合同,赔偿发包人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另外,如果合同、补充合同等协议中未约定工期或者工期约定不明确且双方对延误工期有争议的,则只能申请进行工期的司法鉴定,由鉴定机构结合具体工程内容、预算造价等内容确定合理的工期,从而衡量工期是否延误。如果双方约定的工期明显低于合理工期的,则违反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可能归于无效,承包人将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予以调整。
02工期延误索赔
工期延误索赔是指: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期逾期,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工期延误索赔需要从条件、范围、证据、程序和依据等方面考量。
(一)索赔条件 - 有工期延误的事实;
- 工期延误可归责于承包人;
- 发生的损失与工期延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索赔范围 - 因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供材料的差价损失;
- 逾期交付工程导致收益损失;
- 逾期向第三方交付房屋的违约损失;
- 逾期进行生产造成的利润损失。
(三)索赔证据
在确定损失范围后,发包方需要对损失进行举证。该类证据纷繁复杂,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 各种合同文件;
- 工程各种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
- 各种会谈纪要;
-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 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 气象报告和资料,如有关温度、风力、雨雪的资料;
- 施工现场记录;
- 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等;
- 施工日记、备忘录等;
- 签证;
- 各种书面指令、确认书、请求、通知书等;
- 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 工地的交接记录;
-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 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
- 招标投标资料;
- 工程结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 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 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四)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期延误索赔程序及期限予以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否则将面临自担损失的风险。
发包人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索赔事由,且附必要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持续递交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发包人应向监理单位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索赔的金额及工期顺延天数,并附必要记录和证明材料。如发包人逾期提交索赔通知及证明材料,则丧失索赔权利。
(五)索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附1: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附2:参考案例
(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11331号;
(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061号;
(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