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看的真人秀背后,危机四伏,暗藏法律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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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近年来真人秀节目带火了一批又一批的明星,在名利双收的背后,他们却也有着常人体会不了的辛苦和劳累。

近年来真人秀节目带火了一批又一批的明星,在名利双收的背后,他们却也有着常人体会不了的辛苦和劳累。像是《爸爸去哪儿》、《奔跑吧兄弟》、《中国星跳跃》、《智勇大冲关》,这些节目不仅辛苦而且危险,就在观众享受精神大餐时,参演真人秀的明星和民众受伤、死亡的事件屡屡发生,成为真人秀狂欢背后的阴影。今天小智就为大家盘点一下真人秀背后的法律事件。
真人秀发生的事故
在2013年4月20晚9时,释小龙在录制《中国星跳跃》时,团队的一名成员小彭在国家体育总局跳水馆内溺水。年仅18岁的小彭在送往医院抢救数小时后,救治无效不幸身亡。2014年9月2日,《爸爸去哪儿》新西兰站吴镇宇的儿子费曼在酒店与其他小伙伴玩耍时不慎摔倒,撞伤了眼角眉毛处并缝了四针造成左眼视力模糊。湖南卫视的高层与吴镇宇进行了沟通,达成了和解,此事才告一段落。2014年11月8日《奔跑吧兄弟》中韩两国“跑男”对决时,李晨与金钟国互搏,李晨被对方甩飞撞上了墙角,被制作组送到了医院缝了22针。
真人秀节目中的赔偿责任
除以上案例外,还有很多在录制电视节目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就不在此一一列举了。究其原因不过是因为真人秀节目制作方为了给观众更好的视觉感受和精神体验,所以在拍摄时会挑选条件艰苦的环境,完成任务也有很高的难度。正是因为这样的现实情况制作方通常会为明星购买特殊的高额保险,即特约意外伤害险,如果明星在录制节目时发生意外导致人身伤害,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获得相应理赔。
如果没有购买保险,制作方通常会在录制节目前与明星本人或其所在的演艺经纪公司签订“免责协议”,要求明星认同节目的安全性,出现一切风险自愿承担,如发生伤亡,不得向制作方请求赔偿。类似这样的免责条款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因为对人类而言,最宝贵、最重要的利益就是人身安全,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人权的最核心内容,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法律最重要的任务。因此,即使制作方与明星本人或其所在经纪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存在免责约定,该约定亦为无效条款,如果明星在录制节目时发生意外,制作方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明星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除明星外,还有一些户外竞技的节目要求老百姓参加,如果老百姓在参加节目时,受伤或发生意外而制作方并没有为他们购买保险,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如果是选手自身原因造成自己受伤,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那么其自身对所受损害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小智:如何保障参演者的安全,已经成为真人秀节目无法回避的问题。希望今后制作方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共同调研开发符合游戏特点的保险项目,切实做到为每一个参演者投保,同时加强安保意识,完善相关措施,做好事前防范,减少突发风险,真正将责任落到实处,让参演者不受伤、少受伤,受伤之后也能得到及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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