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翟某某与大鹏房地产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首付加贷款结合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为了能够获得购房价款优惠、抵扣部分房款,在支付购房款的同时,翟某某向与该房地产公司合作的素奇投资管理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 “团购服务费”。
2022年2月,因该逾期交房问题翟某某与大鹏房地产公司协商一致退房,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翟某某要求素奇投资管理公司退还5万元的团购服务费时,该公司称该笔费用系居间介绍团购服务费,2018年已经促成了翟某某与大鹏房地产公司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不应退还团购服务费。翟某某遂将素奇投资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万元团购服务费。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与大鹏房地产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素奇投资管理公司以“团购服务费”的名义收取翟某某5万元,遂翟某某与素奇投资管理公司因团购活动而形成了合同关系。
消费者进行团购目的在于获得价款的优惠,而并非获得团购折扣信息,故素奇投资管理公司有义务保证翟某某购买房屋时享受价格减免优惠。在本案中,翟某某与大鹏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翟某某事实上已不能享受购房折扣的优惠,团购目的无法实现,故翟某某有权要求解除团购合同,并要求素奇投资管理公司退还团购服务费。法院最终判决素奇投资管理公司退还翟某某、团购服务费5万元。
律师分析
商品房团购是指具有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织或者由团购服务机构组织起来,组成一个临时团体与开发商就购房条件进行磋商谈判,并最终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购房价格,每位购房者分别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
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和促销模式,经营者通过低于零售价的成团价格吸引更多消费者,增加销量提高利润。一方面,房产商常常与团购机构寻求合作,以达到提高销售量的效果;另一方面,购房者为了购买到合适便宜的房子,也愿意找相关机构组团购买,从而获得一个相对低价,并且乐于支付给机构所谓的团购服务费。但如果出现了购房者退房的情形,却常常发生团购服务费难以返还的纠纷。
那么,团购服务费合法吗?
“团购服务费”,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属于居间合同,是“居间人的报酬”。提供团购服务的公司,以促成购房者与开发商以团购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服务的内容,收取居间人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开发商采取这种方式售房,无论是否为套路,但对这种新型商业经营模式,你情我愿,双方各得其所,法律不应禁止。多地实践中也认可收取团购费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是不得禁止的。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号)规定,房地产咨询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团购服务费”也不因其价格高而违法,需要注意的是,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还应当给交款人开具发票而不是收据。
但是团购服务费如果是开发商直接收取,且只开具收据,则有变相涨价、避税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到房产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进行举报。
团购服务费与中介合同中的中介费一样吗?
虽然“团购服务费”从法律性质上来讲,也属于《民法典》中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的报酬”, 但需要注意的是团购合同与中介合同并不相同,中介合同仅单纯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即可,而团购合同的目的则是让消费者以优惠价格购买到商品和服务。
故,如果已经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发生退货退款等情形的,团购服务费用应当返还给消费者。
买的团购房退了,能要求返还“团购服务费”吗?
作者:王楠来源:京师豫见

案例 2018年翟某某与大鹏房地产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首付加贷款结合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