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签名和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初学写字,往往就开始试着书写自己的名字。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人们会在作业本上签名,在书信上签名,草就一副书画作品后,也常潇洒的在旁边签上大名,作为嘉宾参加活动,常常签名以表明到场和祝贺之意——这些是日常行为中的签名,通常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签名既是人们司空见惯的日常行为,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收发快递、办理信用卡、签署合同、申请设立公司等涉及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行为更是离不开签名。对于什么是法律上的签名、签名的法律效果以及如何正确的签名,我国法律并未作出系统的规定。
01 签名的定义和基本功能
签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某人在某一书面文件上签署自己名字以表明自己对该份文件承担责任的行为。”法律未对一般意义上的签名做出定义,我们需要借鉴《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来理解签名的本质和功能。
由于电子签名和传统签名的呈现方式截然不同,所以电子签名的定义恰恰是从签名的本质角度来界定的。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高富平、俞迪飞两位老师在《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解决方案》一文中,解释一份文件上的签名有两项基本功能:一是确定一份文件的作者,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了该文件的内容。
签名和下面的一些概念或问题相关,逐项进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理解签名的法律本质和功能。
(一)书面形式
签名以书面形式为前提,口头行为不存在签名问题。这一点显得如此不言而喻,以致于人们谈论签名功能时,常常忽略其所以存附的书面形式问题。
书面形式,通常会促使人们更加谨慎和清楚的进行表达,容易使人们慎重考虑,避免操之过急和盲目决定。当然,和口头形式相比,书面形式的本质作用是可以保存以备核查。
理解签名,应当注意其书面形式的前提。签名的功能不仅仅是表明主体以及主体对内容的认可,口头方式也可以实现这两项功能,只不过口头形式作出后即时消失,不能留下记录罢了。
因此,签名除了前述两项基本功能之外,还具有“使书面形式得以完成”以及“保持书面文件完整性”的功能。通常一项文件在签名之前,只能视为草稿,尚不能成为正式的生效文件;签名之后,则不能再对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如果修改或补充,则对修改或补充之处,应当再行签名。
书面形式有时和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关,如《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有些合同的效力以书面形式为前提。
学理思考:口头和书面的本质区别
录音技术的产生使人们的口头语言可以完整的记录在计算机等设备上,而且现在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已经使语音和文字之间转换可以自动完成。这种情况下,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通过录音设备记录下来的“口头”表示,从法律性质来说,属于口头还是书面?
笔者认为,录音从表达方式而言虽然是口头,但从更本质的角度以及证据证明力来说,却又更接近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特点因其即时消失性,需要他人去证实,书面形式自身可以直接体现记载的内容。
事实上,我国已早有学者提出,在民事诉讼的证据分类中,视听资料不应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而应当属于书证,因为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和采信规则与普通书证并无不同。(参见:张永泉《书证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外化规则研究》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二)“文字”和“字形”
手写签名包含“文字”和“字形”。文字可以“表明”签名主体,但在发生签名是不是本人所签的争议时,可以“确定”签名主体的,是签名的“字形”,即特定主体书写签名的特定习惯。所以,从界定签名主体的角度而言,签名的根本要素是签名的“字形”。
人们在此问题上常常本末倒置,一个常见的例子是要求签“正楷”。大约十几年前,这种做法在社会很多领域中都十分普遍。现在有所改观,但仍然时有发生。笔者日常所见的快递详情单、办理银行业务时的申请单上,仍然常常碰到要求签署正楷的情况。
(三)签字和盖章
亲笔签字是签名的基础方式,盖章也是签名的方式。在我国的商业实践中,涉及单位主体时,具有使用印章的习惯。印章是主体表明身份、确认意思表示内容的工具和载体,其法律本质、作用机理以及和签字的关系,将在下一期文章中专门分析。在此暂不赘述。
02 中国历史上的签名方式
签名的方式在历史长河中也发生着演变。社会不是直线发展的,但也有大致的脉络和顺序。通过梳理历史上签名的情形,有助于加深对于签名本质的理解。刘黎明先生在《契约神裁打赌》一书中,对古代的“签名”方式进行了描述,非常有趣,也给人启发。
契约的早期形式为判书,在判书上,不一定会有直接的签名。但通过一分为二,各执一份的方式成立契约,并通过合验的方式来确定契约主体,维系契约双方的信任。“判书”之后出现“合同”,其基本特点是“两支契上都写有全部契文,又在两契并合处大书一个同字,使两支契上各带有半个‘同’字。后来又发展为大书‘合同’二字,使每支契上各带有‘合同’二字之半。”。
后来出现不合券的“单契”形式,由于单契不合券,所以验证单契真伪就靠直接签名了。签名的方式是“署名画押”,而且重点在于“画押”。画押分为“画指”和“押字”两种, “画指”就是在契约上自己的名字旁画上指节的长短,以为标记。因每个人手指长度、宽度不尽相同,以此为别。 “押字”是指在契约上书名之后,再画上押字,起源于官员对文报的批阅,比如写个“诺”字以示同意。由于很多人不识字,而又必须亲自画押,所以常常在自己名下画“十”字或“O”等简单符号。以画“十”字为多,所以民间往往认为画押就是画“十”字。
03 国外签名发展简况
美国、德国、英国等主要西方国家现在都是以亲笔签名为签署文件的方式,印章极少使用。但有意思的是,在中世纪以前,大部分的合同却需要以盖印为形式要件。《科宾论合同》一书中对此作了详尽的介绍,一项契约如需有效,必须具备三大特征,即文书、盖印、交付。其中盖印的方式主要是在滴蜡上面印图章、门牙印、拇指印等以确证契约的当事人。后来,随着书写技能逐渐被大众掌握,情况开始发生变化,有时候在契约上就没有打蜡,而是在盖印或签章处随意涂画点什么,法院的判例逐渐认可这种涂画的盖印效力,而曾经作为契约成立要件的带有一定庄严和仪式感的蜡印则逐渐成为过去。
04 总结
中国的合券而验、款缝、画押,国外的蜡印和涂画,都是据以确定契约主体,维系契约双方信任的方式。签名的核心在于特定化和唯一性,比如在“签字画押”的情况下,人们更重视的不是常常由他人代书的“签名”,而是只能亲自为之的“画押”,原因就在于亲自所为的画押,即使仅仅画一个简单的“十”字,也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这就是签名的本质。
公章系列之二:法律上的签名
作者:王海青来源:安理律师

序言: 签名和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初学写字,往往就开始试着书写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