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咨询】
业委会成员能否领取工资或报酬?如果能领取的话,这笔费用从哪里来?
郧和律师:
谈到工资或报酬问题,前提是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聘用人员,与业委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其核心争议在于:业委会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即业主委员会究竟是属于法人组织、还是非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
01、广义和狭义的业委会成员
业委会全称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大会的常设机构执行机构,这有点儿类似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结构和职能。
业委会成员分为广义的业委会成员及狭义的业委会成员。
广义的业委会成员由两部分组成:
1.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2.聘请为业委会服务的人员。
狭义的业委会成员:
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委会主任和委员。
02、业委会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1.正方观点认为:
业委会具备一定的组织架构,有自己的议事规则和章程;业委会获得了住建部门的备案;有自己刻制的公章,对外可以代表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行使相关的权利;业委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收取公共收益、列支物业管理费用,已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案例索引——雅庭居业主委员会、郭爱巧劳动争议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终4508号
裁判要旨:
对某一组织而言,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主要看其有无独立的意思机关以及相对独立的财产。就雅庭居业主委员会而言,其具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属于常设机构,有固定的人数,设有主任等职位。可见,雅庭居业主委员会具备自身的意思表达能力,具有意思能力。关于财产方面,雅庭居业主委员会拥有一定财产,财产的来源主要是业主交纳的管理费。可见,雅庭居业主委员会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因此,雅庭居业主委员会具备独立的意思能力以及相对独立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反方观点认为:
业主委员会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其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权限。业委会与其聘用的执行秘书之间仅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中。
案例索引——官某某诉吉祥国际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劳动争议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2民终1117号
裁判要旨: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依据法律规定成立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其不符合法定用工主体资格,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官某某要求确认与吉祥业委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劳动关系下的权益于法无据。
03、郧和律师倾向性意见:业主委员会不属于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的范围是法定而不得随意扩大
现有劳动立法中,关于用人单位采用了列举的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明确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订立的是劳动合同;重申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延续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思路,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用人单位。
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再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看出“等组织”是由其后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能任意扩大。从以上规定可以认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范围。
2.业主委员会不属于用人单位
可以肯定的是,业主委员会不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那么,业主委员会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吗?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其没有自己的财产,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范畴。
04、业委会聘用人员的报酬
1.业委会与聘用人员系劳务合同关系
就实践而言,如果认定业主委员会与受雇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将导致后续一连串实际上无法执行的难题。不过,从长远而言,在有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与其受雇人员也可以成立劳动关系的。
在当前情形下,认定业主委员会与其受雇人员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为宜,被聘用为业委会提供服务的人员,可以向业委会主张支付劳务报酬。
2.劳务报酬的来源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业委会应支付的劳务报酬属于业委会的工作经费,当然应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入中支付,共有部分的经营收入一般是指公共区域广告费、停车费等。
05、业委会成员(主任或副主任)的报酬
1.业委会成员领取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报酬的取得,必须基于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而主张。但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产的业委会主任及委员,并非基于劳动和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业委会成员的要求之一便是“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这表明,业主委员会是具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民间组织。
同时,《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3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公益性岗位,不得领取工资类报酬,其它地方也有类似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领取工资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业委会委员就只能“白干活、用爱发电”?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2.案例索引——义乌市锦绣家园业主委员会、朱和洵劳务合同纠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7民终2331号
裁判要旨:
朱和洵与锦绣家园业委会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锦绣家园业委会发布公告聘请朱和洵为锦绣家园业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朱和洵也履职为锦绣家园业委会提供了劳务,锦绣家园业委会对此未否认,并在一审庭审中亦明确承认朱和洵做了小区管理工作应适当支付报酬,应认定朱和洵与锦绣家园业委会已实际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锦绣家园业委会应向提供劳务一方的朱和洵支付报酬。
3.业委会成员可以领取津贴
上述法院判决锦绣家园业委会向朱和洵支付劳务报酬,从内容上看,我们倾向性认为,这份判决是有瑕疵的,因为根据《民法典》以及各省出台的法规条例来看,将业委会主任与业委会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劳务合同是不妥的,但是从我们检索的三个相关案例来看,即使法院定性可能有误,但结果无一例外均支持了业委会成员的报酬请求权。
这说明,从司法实务角度来看,是支持业委会支付成员报酬的,唯一有争议的就是法律关系定性问题,由于业委会委员是公益性岗位,不能领取工资性报酬,但参考上海市、浙江省等地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津贴。具体津贴标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也就是说,虽然业委会委员不能领取报酬,但是如业主大会决定给予津贴的,委员们的劳动付出仍可以得到相应的津贴回报。
4.津贴的来源
业委会委员们的工作津贴属于业委会工作经费,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06、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目前,大多数小区的业委会成员,都是利用业余时间,免费投入时间和精力打理小区,付出的是纯公益性劳动。不少业委会成员原本抱着满腔热忱想要为提升小区生活品质出把力,却因为在实际工作中遭遇个别业主的不理解和刁难,最后心灰意冷辞职了事,其中一部分原因,也是觉得付出和收获不平衡。
对此,一些地方在制定相关办法时明确: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委会成员适当的工作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专项人员,负责协助处理业委会成员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
郧和律师建议,业委会成员在实际工作中确实付出了很多,在实务中,明确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他们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使其名正言顺,可以鼓励更多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能力的业主来参与担任业委会成员,提高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至于具体的津贴标准,则由业主大会根据小区自身的经营收支情况,由业主大会经民主程序决定。
小区业委会成员能否领取工资报酬
作者:卢定虎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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