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新”语 | 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统一法律认识,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不断提高群众法治满意度,是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共同目标。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统一法律认识,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不断提高群众法治满意度,是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共同目标。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新区法院选取行政机关败诉典型案例,推出普法专栏,以期进一步总结经验,增进共识,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防范化解行政争议。


政府信息公开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为切实保障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打造“服务政府”“阳光政府”
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
信息不存在时
应当履行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
举个例子

基本案情
李某就散水质量问题向某区城建局进行投诉,城建局回复李某“已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期将继续督促跟踪监管”。2个月后,李某向某区城建局申请公开前述回复中涉及的《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跟踪监管记录》。某区城建局收到申请后,通过电子邮箱答复李某,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李某认为某区城建局未依法履行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故将其诉至法院。某区城建局辩称,经审查没有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故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情况
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李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区城建局虽告知原告相关信息不存在,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进行了合理全面的检索,因此某区城建局作出的涉案答复书主要证据不足,缺乏事实根据,应予撤销并重新予以答复。
那么,当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对相关申请进行答复时,是否只要进行了检索,答复就一定合法呢?再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再举个例子
基本案情
王某向B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转让税金的数额。
B行政机关收到该申请后,先以土地转让金、税金及相关公司名为关键词在智慧政务办公平台进行检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再向该区房产局发文请求协助处理王某的申请。后B行政机关作出答复,认为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被制作或保存。但王某却从相关途径查询到存在包含该信息的相关批示文件,认为B行政机关的答复违法,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公开王某申请的信息。
审理情况
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公开土地转让金税金数额,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就该信息进行了充分检索,结合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查询到的王某所提及的相关批示文件,可认定被告的此项答复缺乏事实根据,应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答复。
【法官说法】
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书之前,应当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
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理由不同,相应的查找、检索义务和举证责任也不同:第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职责范围、工作流程等,能够直接确定不可能制作或获取申请人描述的相关政府信息的,举证时提供相关文件进行说明。第二,不确定政府信息是否曾经存在的,应在本机关内部档案、办公系统等进行充分查找、检索。第三,政府信息曾经存在,但因其他原因查找不到的,应当检索经办机构档案、线上系统、办公系统等,还应视情合理扩大检索时间范围、扩展检索关键词等,必要时请该政府信息的联合发文单位、主送单位等协助查找。
行政机关查找检索时还应当认真研究分析申请人提供的名称、文号以及其他特征性描述,结合自身职责以及对申请人所需信息的理解,进行“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避免检索范围或检索方式不合理导致查找不到。申请人提交了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的线索、证据后,行政机关还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行政机关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相关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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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尤越、贾新振
文字:肖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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