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在江南街道办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名讨薪民工以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判处张某等6——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宣告缓刑。
本案的定罪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据相关报道引用的阆中市人民法院的说法——“被告等人谎称警察打人,还挟持民警至市政府,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被告以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触犯了前述刑法规定。
类似的,民工因讨薪方式不当,触犯“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并不少见。智仁律师在此劝告广大劳动者:发生劳资纠纷难以避免,关键是讨薪时要理智,不可采取过激行为、极端方式。
智仁律师给广大劳动者一些讨薪建议:
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在协商的同时可以注意对方是否为恶意欠薪,如果是恶意欠薪也可以适当固定一些证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劳动部门投诉,请求劳动部门的帮助。
其次,可以向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如果不履行仲裁结果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再次,协商不成或者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劳动者都可以提起有关民事诉讼。
最后,就刑事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据此,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如果存在恶意欠薪的情况,公安部门会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移送的材料提起公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负责人,一般都不希望自己被判处刑罚,如果确为有能力而拒不支付或者逃避支付薪酬的,都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相关报酬。劳动者也就合法地得到了应有报酬。
我国大力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律对每个人而言都是双刃剑,利用得好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过激的行为往往又会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各位劳动者在维权时切记理智、合法地维权,利用好法律这一维权武器。
智仁律师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预先签订劳动合同,谈妥薪酬问题,以避免后期的各种麻烦。
理智讨薪,莫成为下一位公判对象
作者:卢娉婷来源:智仁律师

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在江南街道办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名讨薪民工以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判处张某等6——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