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缺席
(一)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
(二)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释义】本条规定了开庭审理时当事人缺席的有关问题。
第一款规定了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仲裁程序是基于北仲受理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申请开始的,因此,申请人应当根据仲裁庭的通知,按时参加案件开庭审理。申请人在收到有关开庭安排的书面通知后,没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正当理由而不到庭,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将带来消极处分的后果,即仲裁庭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根据通知参加案件开庭审理,这个过程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行使权利的过程,如果申请人未征得仲裁庭的许可而中途退庭,同样代表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也会发生与申请人不到庭同样的法律后果,即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上述两种情形如果发生,且被仲裁庭确定为“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则在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反请求的情况下,仲裁程序将终结,案件将被撤销。如果被申请人在案件中提出了反请求,则仲裁庭可以继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审理,审理程序按照申请人缺席进行。
第二款规定了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适用的两种情形与第一款相同,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并不影响仲裁庭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审理,如果被申请人有反请求,则在其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视为被申请人撤回了反请求。实践中,与申请人缺席的情况极为罕见不同,由于各种原因,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并不少见。从仲裁庭的角度而言,虽然并不会因为被申请人缺席而导致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原则与标准发生变化,但是由于被申请人不到庭,缺少对申请人主张事实和证据的反驳,仲裁庭将只能依据对申请人主张和证据的合理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还是应当积极参与庭审、行使权利,协助仲裁庭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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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三十一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