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儿媳未在欠条上签字,是否应承担向前婆婆还款责任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9年6月16日,前婆婆陈某起诉儿子纪某与前儿媳王某的借贷纠纷,纪某(男)与王某(女)曾系夫妻关系,陈某系纪某的母亲,笔者作为王某的代理人代理了该起案件。

2019年6月16日,前婆婆陈某起诉儿子纪某与前儿媳王某的借贷纠纷,纪某(男)与王某(女)曾系夫妻关系,陈某系纪某的母亲,笔者作为王某的代理人代理了该起案件。纪某与王某离婚后,陈某持其子纪某向其出具的欠条,一纸诉状将前儿媳王某与其子纪某一起告到法庭,主张王某与纪某一起偿还双方婚姻期间用于租房的共同债务。
经审理,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认为纪某认可陈某所述的债务,同意与王某共同偿还,但纪某、陈某均未提交足以证实借款时王某与纪某之间存在共同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亦不足以证实该款项用于其租赁房屋的支出,故可确认陈某与其子纪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但该借贷关系的效力不及于王某,故陈某主张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主张未予支持,法院判决由纪某个人偿还该笔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在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情况下,若债权人主张未签字一方也承担还款责任,则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有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王某既未在借条上签字,纪某与王某婚姻关系期间开立专门帐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陈某对此知情,而陈某将所诉款项转入纪某个人名下帐户,未转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专门账户,况且王某未在出租房内居住,故王某既没有与纪某一起向陈某借款的合意,对纪某收到该笔款项不知情,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王某亦未事后追认该笔欠款,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对陈某要求被告纪某与王某共同偿还欠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作出了由被告纪某一人偿还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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