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或种植饲料以保证产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但若果品公司提供了农资和技术指导,却不回收长成的果子,还要求种植方支付农资款,合理吗?
案情回顾
被告杨某夫妇承包了一片果园。2017年1月19日,原告某果品公司与杨某夫妇签订《果品回收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扶持优惠政策,为被告提供所需农资以及提供科学的作物指导,并以等于或高于市场价回收被告所生产合格果品。协议期限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9日终止。
合同履行过程中,果品公司于2017年向杨某夫妇提供价值9610元农资用于其种植的红枣地。2017年5月30日被告杨某收到红枣专用肥170袋。当年种植地红枣成熟后,果品公司未按约定回收红枣。后果品公司又以买卖合同纠纷及事由主张权利将杨某夫妇起诉至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先前提供的农资费用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果品回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果品回收协议》双方约定是由原告提供农资,无偿对被告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由被告负责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原告)扣除购买农资费用后按等于或高于市场价回收,该协议内容符合种植回收合同的法律特征。
依据双方协议应以原告回收农产品的货款抵扣农资款。本案双方协议约定农资款在果品公司回收果品时扣除,表明双方约定农资付款是附条件的。而果品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无理由未能按双方约定回收被告农产品,后履行一方杨某夫妇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果品公司的履行请求。
此外,由于果品公司与杨某夫妇签订的《果品回收协议》不是农资买卖合同。本案杨某夫妇接受并使用果品公司提供的农资完全是基于《果品回收协议》中果品公司对果品质量的特殊要求,前提是果品公司承诺高于市场价回收果品,杨某夫妇并没有主动购买果品公司农资的意思表示,双方明显缺乏买卖合意。现果品未按双方约定回收,果品公司亦未说明未回收具体原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履行回收义务系杨某夫妇违约所致,且双方对农资款付款方式、农资价格再无其他任何约定,故对本案果品公司隐瞒案件事实,要求杨某夫妇按照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支付农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农产品的种植受土地肥力、天气变化、病虫灾害、生长环境等等因素影响,且回收时市场价格通常无法预计,签订种植回收合同本身就存在较大风险。因此,种植方不仅要谨慎选择合作方,调查了解合作方的实力和信誉度,选择具备农资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还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作方式、种植要求以及回收价格等。回收方式应当坚持诚诚信经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当履约困难时,也应积极主动在己方能力范围内控制损失,推动合同继续履行,实现双方共同利益。
签订回收协议,不回收果子却要求支付农资款,合理吗?
作者: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种植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或种植饲料以保证产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