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8年11月23日14时,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三中队接李某报警称:2018年5月,其因个人消费需要,从网上申请贷款1万元,网上签订了年息24%的合同,并通过微信联系放贷人,将实际利息提升为7天30%。贷款发放时扣除头息3000元,实际到手只有7000元。随后,犯罪嫌疑人引诱受害人李某继续贷款,以贷养贷,让其从嫌疑人开办公司的其他人员处继续借贷。截至李某报警时,犯罪嫌疑人共向李某放款78次,累计金额1933200元,在李某已还款4078800元的情况下,仍欠本金60余万元,至此李某已无法承受高额服务费和利息。
还款逾期后,嫌疑人同时对李某身边朋友、亲属使用电话轮番轰炸,利用PS手段,制作侮辱、胁迫受害人的照片、视频,对受害人李某进行精神威胁控制,并不断采用上门油漆喷字等暴力方式进行催收索要贷款。报警后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最终成功捉获这个“套路贷”团伙。
以上这种网络“套路贷”被称之为“7.14高炮套路贷”,此外还有“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屡见不鲜,那么“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区别在哪里?如何识别套路贷?
律师解读
一、什么是“套路贷”?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套路贷”的进行了明确。
所谓“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可以看出,“套路贷”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首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二是利用转账等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形成被害人违约的情形,让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或以贷养贷。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二、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和民间借贷区别存在三个方面:一是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此是“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二是看是否有诈骗的性质;三是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应当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三、理性消费,慎防“套路贷”
首先,还是需要提醒各位,消费需合理,量入为出,切勿过度消费,借贷的同时应当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其次,借款建议选择正规有保障的大平台。尽量选择向银行等正规机构申请借款,切勿向不正规的组织进行借贷。最后,如果发现自己真的遭遇了“套路贷”,切记妥善保存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还钱银行流水记录、沟通记录、暴力催款手段证据等,并且及时向警方求助,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
扫黑除恶篇之“套路贷”的定性与处理
作者:孚道律师来源:孚道律师

案情回放 2018年11月23日14时,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三中队接李某报警称:2018年5月,其因个人消费需要,从网上申请贷款1万元,网上签订了年息24%的合同,并通过微信联系放贷人,将实际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