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六十四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六十四条仲裁庭的组成
(一)当事人可以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
(二)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的,应当向本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具体联系方式,经本会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四)经当事人同意增加的外籍仲裁员的报酬,当事人应当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主任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代为指定仲裁员。
(五)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如何组成仲裁庭。
第一款明确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这主要是为了与国际通行实践相接轨,为国际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第二款明确了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的程序,即需要当事人提供所选择人士的简历与联系方式,并需要经北仲确认。凡是在仲裁员名册内的仲裁员,都经过北仲的审核程序,能够保证具备仲裁员的资质。对于当事人在名册外选择的人士,为了保证其具备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资质与能力,设置由仲裁机构进行确认的环节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款规定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时间期限和方式。考虑到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案件的特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延长至20日,具体选定的方式则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操作,即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可以通过推荐制、候选名单制等方式产生。
第四款规定了外籍仲裁员增加报酬的问题。现行规则在2008年规定这一内容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更多优秀的外籍仲裁员参与北仲的案件。当然,由此也引起一些有关国内仲裁员与外籍仲裁员是否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确定报酬的讨论与关注。因此,在此次《新规则》修改中,我们又为当事人提供了新的选择,即当事人可以按照《新规则》第六十条的规定约定适用附录2规定的收费办法,从而在仲裁员报酬、费用的确定方面更加透明、更加公平、也更加接轨国际仲裁实践。
第五款规定适用国际商事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第七章简易程序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即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的,则由主任指定。
(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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