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会员能否做投顾?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私募投顾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大大抬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的门槛。

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私募投顾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大大抬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的门槛。10月2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文件明确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需要成为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协会最近一段时间也在积极的推进会员入会的工作,许多想从事投顾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在积极的申请加入协会。
然而,最近网络上出现观察会员不能做投顾的言论,这着实让努力加入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小伙伴们很不淡定。那么,观察会员不能做投顾的说法是真的吗?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证监会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的原则性规定
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即两个条件:
1.登记满一年的中基协会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3+3”的人员与可追溯业绩要求,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基金业协会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的规定
基金业协对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在操作层面提出了要求。按中基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
1、承诺在协会登记满一年,已成为协会会员,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承诺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且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3、承诺函应当加盖公司公章,3名投资管理人员本人签字。
(二)资质证明文件
1、协会官网公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截图;
2、协会会员证书或协会官网公示的观察会员名单截图;
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4、基金从业人员系统中3名投资管理人员不良从业记录查询结果截图,或其他可验证可核查的证明材料。
(三)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
包括3名投资管理人员的:
1、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投资管理经历说明或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管理的基金/产品名称、期间、职责等),或担任投资顾问期间的委托管理协议;
2、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或海外基金从业人员曾就职的基金或投资管理公司出具的工作履历证明(中英文翻译件);
3、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
提供以下一项即可:
1、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托管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2、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3、曾管理的基金/产品在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定期报告复印件,并说明自己管理的业绩区间;
4、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所管理的证券、期货自营账户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5、聘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产品期间的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6、其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可核查可验证的基金/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文件。
三、从事投顾业务的几点要求
1、一对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不得通过发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除外。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四、其他相关要求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和流程、风险管控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相关制度流程应当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存档备查。未建立健全上述制度流程的,不得聘请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其提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在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时将尽职调查报告、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及内部制度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披露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清晰约定彼此权利义务。委托协议应当向协会进行备案。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建议及相关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
五、结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证监会规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有关会员资质的条件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中基协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应出具的承诺函中也明确应承诺“已成为协会会员”。证监会和中基协均对投顾业务会员资质仅限定为协会“会员”,并未明确要求是“普通会员”或“观察会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很明显,观察会员也是协会“会员”。而且,鉴于观察会员没有会员证书,中基协规定证明是协会会员的方法可以是“协会官网公示的观察会员名单截图”,也就是说“在协会公示的观察会员名单里”也是满足从事投顾业务的“会员”这一资质条件的。所以,毫无疑问观察会员也可以从事投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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