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2月,马某携带挖掘机一台,到张某发包给陈某承包经营的某公司一采区承揽剥离工程。马某在一采区施工多日,产生机械承揽费却一直未得到支付。在马某多次催要机械承揽费未果的情况下,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张某支付拖欠马某机械费和逾期付款经济损失52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所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某公司或张某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反而能反映出马某与陈某有一定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马某所主张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应是陈某,于是判决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马某以其在原审中遗漏被告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后马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正,并且二审法官告知其应当撤回上诉,再将该公司和陈某列为共同被告到一审法院重新起诉,但一审法院拒绝重新立案为由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
【评析】
民事再审审查是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引发的法定审判程序,在管辖法院、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审查期限、结案方式等方面,均有着独特的程序要求。本案中马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对于其应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还是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存在着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二审法院受理。理由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是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没有进行实体上的审理,只是进行程序上的审查,所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一审的判决书,故应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二审法院受理本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理由是:首先,从准许撤回上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否成立,是要经过第二审法院审查的,并不是上诉人一经提出法院即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这与上诉人存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等情形,法院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是不同的,前者是如果出现法律不允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情形,法院可以继续审理,而后者是法院无法继续案件审理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其次,从法律文书的效力上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案二审裁定是终审裁定,其效力大于本案的一审判决;再次,从二审法院制作的裁定书的内容上来看,二审裁定结果是“准许马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这就是说一审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是基于二审的裁定,当事人执行原审判决的内容也是由二审裁定确定的。以上三点不难看出,二审法院作出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不是一种简单意义上的程序审查,并且二审法院的裁定确定了一审判决的效力,所以,在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是二审裁定,二审法院是作出该裁定的法院,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最后,从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上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当事人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某公司,不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属于由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案件。综上所述,本案马某对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均不服,在法律没有对该情形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受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作者:辛爱丽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2012年2月,马某携带挖掘机一台,到张某发包给陈某承包经营的某公司一采区承揽剥离工程。马某在一采区施工多日,产生机械承揽费却一直未得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