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单位再进行分包到底要不要招标?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问题提出 在服务国有企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分包,但严格通过招标程序选择分包主体耗时过长,严重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造成窝工及人力、物力的浪费,并有可能导致对工

问题提出
在服务国有企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分包,但严格通过招标程序选择分包主体耗时过长,严重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造成窝工及人力、物力的浪费,并有可能导致对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业主)的违约。
招标就像“紧箍咒”,让总承包单位咬牙切齿,又不敢越雷池半步。该如何解决?有门缝可以钻过去么?
法律分析
《招标投标法》《招投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均由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不到位,现在政府部门、国企甚至招标管理单位都理解为,凡是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以上的工程分包都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
实际上,《招标投标法》对于工程总承包下工程分包是否招标并无明确要求。招投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本所律师做出如下理解:暂估价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只是一个暂时给定的价格,没有经过充分竞争,因此需要依法进行招标,而非暂估价(如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等)项目,在工程分包时则无需进行招标。
为佐证观点,律师查询到以下规定: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第(十九)项中明确:“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三)项中明确:“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律师观点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对工程分包方(暂估价除外)采购方式选择是总承包单位的经营自主行为,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招标,也可以选择非招标。当然,国有企业通常倾向于保守理解法律规定,但如为了保证工期、不被问责,不妨果敢激进一回,毕竟,有曲直律师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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