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领取廉租房租赁补贴? 法院判了:返还

来源: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之人。

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之人。近日,原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原告固原市某执法局诉被告谭某、张某等10人不当得利纠纷系列案件,被告谭某、张某等10人退还违规领取的廉租房租赁补贴27060元。
被告谭某、张某等人分别向固原市原州区主管部门申请廉租房房屋租赁补贴,经有关部门核查,被告等人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条件,批准给予被告等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签订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政府每月为被告等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20元。但在固原市审计局对固原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时,发现部分被告名下已有房产信息,其他被告也已就业享有稳定生活来源,不再符合享受政府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被告等人在明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下,未主动上报相关信息,违规多领取廉租房租赁补贴27060元。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积极与被告等人沟通协商,耐心劝导,主动普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被告等人表示理解,愿意退还多领取的廉租房租赁补贴。
法官说法:廉租房制度是政府针对城镇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是一项流动性的社会福利,而不是一项终身制福利,已经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仍住在廉租房并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人削减了廉租房的社会福利作用,使得符合租住条件但尚无房屋可住的人享受不到这一社会公共资源,不利于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本案中,被告谭某、张某等人经济条件已经得到改善,不再具有享受政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人,依然享受廉租房补贴,属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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