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景引入
侵权行为导致车辆损失,车辆的所有人等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赔偿的原则是补足,比如交通事故导致大灯破损需要更换,更换费用为5000元,则侵权人需要赔偿的金额就是5000元,这种情况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有一种情况,除了修复费用的损失外,还会产生贬值损失。
举例如下:李四想要卖车,二手车商评估价为15万元,李四想要和家人商量,开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李四无责。事故后,李四维修车辆,并为此支出5万元,后李四决定将二手车出售,车商评估价变为14万元。则其中的1万元即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这一金额,李四是否可以向侵权人主张。
二、最高院意见
关于此类情形。在2016年之前,各地的判决并不统一。而在2016年03月04日之后,随着最高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的作出,法院判决趋于统一。
意见明确,最高院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这一答复成为法律系统重要的参考意见。
正如答复所言,贬值损失获赔在理论上没有障碍,实践中不支持,主要是基于客观现实,包括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的兼顾,侵权人负担的平衡以及减少纠纷的需要等等。对此,笔者是完全认同的。
三、获得支持的一些案例
在“慎重考量”“严格把握”的前提下,法院判决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成为个例,当下对于个例中的这些情形进行分析,可以为今后做一些借鉴。
2021年长乐法院出过一个判决,法院认为鉴于该车于案发三个月前购买,车况良好,行车里程短,事故在客观上对该车造成一定贬值损失,故法院酌情认定该车贬值损失为5000元(参照修理费的10%左右)。综上判决酒店赔偿刘某交通费、车辆折旧损失共计7000元。
而在(2021)浙02民终5177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的车辆,由于各种部件设计使用寿命及技术创新等因素,生产后随着时间的延续,通常处于自然持续贬值的状态,对于因事故等造成损坏,尽管维修合格可上路行驶,但因维修后车辆状况难以达到维修前的状态,即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一辆与被评估车辆相同或相近的完全成本,减去因事故修复后车辆的价值,即涉案车辆贬值损失。案件中,涉案车辆进水系因宝龙鄞州公司工作人员的过失,宝龙鄞州公司存在较大过错,其次,发生进水事故离车辆出厂时间较近,该车经维修后虽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但车辆总体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出厂的状态,其安全性、耐久性、密封性、舒适性等有所降低。故该院综合事故车辆车况、宝龙鄞州公司工作人员过失、车辆贬值客观存在且额度较大等特点,认定涉诉车辆的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因评估未经实际成交检验等,结合案件情况酌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在(2021)京民申6719号案件中,北京市高院认为本案中,陈某伶的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原审法院据此酌情支持陈某伶主张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酌情支持陈某伶车辆贬值损失35000元。
四、总结
从这些案例来看,法院支持贬值损失的时候,往往会考虑车辆的购买时间、行驶里程、侵权人的过错、车辆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和二手车交易的一般认知相契合的,比如事故车、水淹车,即便修复,其价格就是会比没有过这类情况车辆的价格要低的。
总的来说,车辆贬值损失获得司法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建议各位看官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理性看待这一问题,做好自我评估,合理调整预期。
车辆贬值损失获得司法支持的可能
作者:俞乾文来源:红邦律师

一、场景引入 侵权行为导致车辆损失,车辆的所有人等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