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案件,大大的能量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3年9月27日傍晚收到一份判决,判决结果为:“被告X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劳务费1063元。”,虽然这个案件标的额不大,但收到这份判决却感觉沉甸甸的。

2023年9月27日傍晚收到一份判决,判决结果为:“被告X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劳务费1063元。”,虽然这个案件标的额不大,但收到这份判决却感觉沉甸甸的。
2023年5月26日,我接到海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这位受援人王某的援助律师。拿到案件材料后,我电话约了王某到律所详谈案情。这是一位看着非常朴实的阿姨,她是这么跟我说的:金律师,我在这家火锅店打工,每天从下午5点干到凌晨5点,应聘的时候老板说第一个月4000元,第二个月5000元,我没有答应,因为工作强度太大了,而且58同城上招聘都是6000左右,最后老板跟我说好工资是一个月5000元,现在老板还差我1063元工资没给。”我把材料仔细看了一遍,结合王某的陈述,主要证据在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实际领取退休待遇,王某与火锅店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拖欠的1063元为劳务费,整理好所有起诉材料我将本案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主张1063元的依据为,双方虽然是口头约定的5000元/月,当时自2023年3月13日至3月31日一共工作19天,按照5000元/31天✖19天=3064元,被告火锅店于2023年4月16日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1063元,即火锅店在发放工资的行为上是按照5000元每月给付报酬的。王某一直工作至2023年4月17日,在4月份王某一共工作17天,按照5000元/30天*17天=2833元,扣除火锅店于5月16日转账的1770元,尚欠王某劳务费1063元。
被告火锅店委托了一名律师出庭,本案诉争标的1063元,律师费且不止这些,我当时在想也许火锅店不会轻易认可王某的诉求,果然对方主要答辩观点为款项结清,拒不调解。理由为火锅店老板与王某约定第一个月工资4000元,第二个月工资5000元,王某自2023年3月13日至4月16日共计一个月零五天在火锅店工作,由于王某急于用钱,要求火锅店先给付3064元,所以在2023年4月16日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3064元,5月16日与王某结清剩余报酬177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火锅店对于王某自2023年3月13日至4月17日提供劳务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未工资的计算方式及第一个月工资是4000元还是5000元,法院认为,虽原告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第一个月工资已协商为5000元,但从被告于2023年4月16日通过微信给原告王某转账3064元,结合原告王某陈述该3064元的计算方式为5000元/31天✖19天=3064元,及庭审情况来看,原告王某的该陈述较为合理,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缺钱用要求预支3064元,法院认定原告的第一个月工资应为5000元,判决被告火锅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劳务费1063元。
我拿到判决后立即发给王某,王某激动的说:“金律师,太感谢你了,是为争口气。”,其实我明白,1063元对于她对于我来说不仅仅是个数字,更是为了事实背后对他人付出的尊重。我告诉她,现在是一审的结果,对方很有可能上诉,她说:“如果不这样判,我也会上诉的。事实就是事实,上诉我也不怕。”是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事实给了我们底气,感谢法官在查明的事实基础上给原告一个公道的判决!同时,我很感谢原告对我的信任,小小的案件,大大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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