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困惑
在生活中,大家会遇到各种定金、履约金、保证金、认购金、意向金、押金、订金。各“金”争奇斗艳,在未生争讼的时候,一切相安无事。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含义可能天差地别,直接决定案件成败。
弄明白“定金罚则”
在弄清楚各“金”的法律性质前,需要先了解“定金罚则”。我国《担保法》第89条明确规定了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罚则”又被称为“双倍罚则”。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定金、履约金、保证金、认购金、意向金、押金、订金在其法律性质上无非可以分成两类:1、能够适用“定金罚则”;2、不能够适用“定金罚则”。其中,“定金”本身就是法言法语,能够适用定金罚则。但是,针对剩余几类,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Tips
当大家打算交付金钱来担保将来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的,请尽可能采用法言法语“定金”这一概念来约定交付金钱的性质,这样做可以有效约束双方的行为。若使用其他概念命名预付款项的性质,在没有明确表明使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对交付金钱的一方是较为不利的。
定金?履约金?保证金?认购金?意向金?订金?
作者:王敏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的困惑 在生活中,大家会遇到各种定金、履约金、保证金、认购金、意向金、押金、订金。各“金”争奇斗艳,在未生争讼的时候,一切相安无事。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含义可能天差地别,直接决定案件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