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为陈某,被告为五个年龄为12岁左右的孩子。2019年5月,某派出所接到报警,辖区发生一起火灾,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报案人于当日15点左右发现小区2号楼和3号楼之间有一堆干柴着火,并将周边一个大树引燃,火势较大,民警到达现场进行火势扑救,消防队员到达现场后将火势扑灭,无人员伤亡,不过有一辆小轿车车门与车身烤至融化,一辆自行车以及一些树木被烧毁,无其他重大财产损失。原告陈某委托评估部门对火灾中被烧坏车辆损失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公司作出损失价值评估报告,载明损失价值为36000元,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02 裁判结果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停在小区内被火烤导致车门融化,造成了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36000元,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方五个孩子在事发时一起玩耍的过程中引燃了柴火导致原告车辆被烤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但对于谁点火无法确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五个孩子都参与了事件的整个过程,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因五个孩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法定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几被告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辨别能力不足,不具备认识到自己行为危险性的能力,事发时孩子们的父母均不在场,均未尽到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避免发生危险或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
五名孩子玩火致车辆被烧,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伊州区人民法院来源:伊州区人民法院

01 基本案情 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为陈某,被告为五个年龄为12岁左右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