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程质保金处理问题探析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对于因各种原因承包人在未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即退场或被发包人要求退场后,工程结算时,发包人能否预留工程质保金这一问题,由于缺少明确法律规范,司法实务中存在完全相反的观点。

对于因各种原因承包人在未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即退场或被发包人要求退场后,工程结算时,发包人能否预留工程质保金这一问题,由于缺少明确法律规范,司法实务中存在完全相反的观点。
观点一 发包人无权预留工程质保金
(一)合同有效而解除时,发包人无权预留工程质保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52号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国泰纸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焦点三,在认定国泰纸业公司应向新兴公司支付的工程欠款数额时,应否扣除质保金的问题。……国泰纸业公司作为发包人返还所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但这是在工程能够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本案中,……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满足竣工这一条件,故有关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定。
(二)合同无效而承包人未完工退场时,发包人无权预留工程质保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66号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金龙公司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问题。因金龙公司、中扶公司确认案涉招投标系为了履行相关手续而进行的形式意义上的招投标,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在2014年4月6日协议中约定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招投标文件作废,故金龙公司关于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应预留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的主张,缺乏依据。
观点二 发包人有权预留工程质保金
(一)合同有效而解除时,发包人有权预留工程质保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31号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圣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预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返还办法: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支付保修金的60%,三年内支付保修金的80%,五年内支付保修金的100%,……涉案房屋竣工至一审判决作出时尚不满两年,故一审判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认定质保金的返还比例为60%,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湖南建工关于原审判决认定质保金返还比例有误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剩余质保金可在到期后另行处理。
(二)合同无效而承包人未完工退场时,发包人有权预留工程质保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04号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涉《工程协议书》虽被确认无效,但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虽然工程质保金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从性质上讲,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对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的担保,是一种法定义务,故不应以合同效力为认定前提。……双方对质保金的约定,属于结算条款范畴。因此,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工程质量保证金才应返还施工人。
建议 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时质保金处理方式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根据该规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即退场或被发包人要求退场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预留、返还相应的工程质保金。
故实务中,发包人应合法发包,与承包人签订有效的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时质保金的处理方式。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提前解除时质保金处理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可以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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