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期网络上有个很火的视频,一个小姐姐在试用期被辞退,向单位主张N+1的赔偿,用劳动法“据理力争”,受到不少网友的大力赞扬和广泛关注,虽然很多网友赞赏小姐姐勇气可嘉,拿起法律武器无惧无畏的捍卫自己的正当

近期网络上有个很火的视频,一个小姐姐在试用期被辞退,向单位主张N+1的赔偿,用劳动法“据理力争”,受到不少网友的大力赞扬和广泛关注,虽然很多网友赞赏小姐姐勇气可嘉,拿起法律武器无惧无畏的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那么也有很多网友对此问题心存疑惑,试用期被辞退真的有经济赔偿金吗?
首先,试用期可以约定多久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那么大家可以用311、131、36去理解和记忆,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那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辞退,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就可认定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上述情况,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按照视频小姐姐的说法,无故被用人单位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N+1的赔偿,这个是否有依据呢?我认为是没有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有下列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只有在试用期内存在这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所以如果小姐姐没有上述两种情况的话,不应按照N+1的标准主张赔偿。
大家好奇,这位小姐姐最终应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呢?具体问题还是要具体分析的,如果这位小姐姐不存在上述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一)(二)款的情况,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又不能给出合理理由的,那么这位小姐姐可以得到2N的赔偿金,这里的N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作出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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