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如何主张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时,有什么办法能参与到法院对标的物的处理过程中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时,有什么办法能参与到法院对标的物的处理过程中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以下的真实案例:
案例索引
案例一
林道巧、朱慧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46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从程序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这一规定明显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但根据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法理,本案是对刑事案件执行中的财产提出案外人异议,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因此,异议之诉必须有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
但由于大多数刑事涉财执行案件无申请执行人,即便进入异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故而对该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律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简便、统一。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设计了不同于民事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择。由于没有异议之诉救济渠道,同时鉴于案外人异议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又关系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对于没有听证的案件,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发回重新审查。
案例二
黄梅兰、钟艺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3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申诉人主张法院查封处置的房产为其合法善意取得财产、刑事裁判存在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本案中,生效刑事裁判已明确判决对钟学周购买的登记在申诉人名下的房产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广州市九佛电器有限公司。珠海中院根据生效刑事裁判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并发还被害单位广州市九佛电器有限公司并无不当。申诉人主张涉案房产系其善意取得合法财产而非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的范围,珠海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对此不予审查,而后广东高院维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原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对刑事裁判存在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并无不当。
律师解析
通过分析以上两个案例可知,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案外人异议应分为两种程序:一是案外人阻止强制执行异议(该规定第十四条),该制度在当前法律框架下,统一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已调整为“二百三十二条”】,法院并应当公开听证;二是案外人审判监督程序(该规定第十五条),该制度直接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已调整为“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该条款赋予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而且,实践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实体审查。
因此,在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如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可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方式进行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听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法院应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故而,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案涉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实质上属于对刑事裁判中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异议,法院不宜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立案受理后,裁定驳回其请求并告知案外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特别提示:在司法实务中,两种案外人异议的救济程序适用条件的区分标准在于,案外人阻止强制执行异议(该规定第十四条)一般针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的案涉标的物,案外人审判监督程序(该规定第十五条)针对刑事裁判内容中所列的案涉标的物。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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