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重要的司法解释。这一行动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进一步化解执行难问题,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专业律师以律师视角,将分期对以上三个文件进行解读。今天我们聊一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的具体规定,对我们的生活的重要影响。《执行和解规定》已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达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第三条规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据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
三、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及不同的法律效果
《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该条规定的是执行和解及其法律效果。
《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该条规定的是执行外和解及其法律效果。
综上,《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规定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及其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交,只要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则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
四、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执行和解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即《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允许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以物抵债裁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六、恢复执行的条件
《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从上述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恢复执行的条件。首先,契约严守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违反和解协议,如果被执行人正在依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就不能要求恢复执行。其次,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即便存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要求恢复执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最后,出于审执分离的考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张和解无效或可撤销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认定,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七、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即《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
解:
综上所述,执行和解既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阶段的体现。由于此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仅有几条,导致司法实务中不少问题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实践做法不一,理论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这部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了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执行和解的制度效用,进一步保障了人民法院公正处理执行和解纠纷。
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运用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重要的司法解释。这一行动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进一步化解执行难问题,迈出了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