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责任重大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饲养宠物,将宠物猫狗当作自己的家庭成员来饲养,而夏季高温来袭,不仅人会觉得燥热难耐,家养小动物们也难免情绪波动,相较平日不受控制些。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饲养宠物,将宠物猫狗当作自己的家庭成员来饲养,而夏季高温来袭,不仅人会觉得燥热难耐,家养小动物们也难免情绪波动,相较平日不受控制些。
我们高庭所周聪律师也养了只可爱的狗狗,作为主人除了要关心自家毛孩子外,还得注意不影响到其他人。她从近期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入手,提醒宠物饲养人面对日益频发的宠物“伤人”事件,遵守饲养宠物的各项规定,保护他人的同时也是在保护自己的毛孩子们。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居住在同个老小区,某天原告在小区里走路时,遇到了正在小区内遛狗的被告,被告对自家金毛和泰迪均未牵狗绳。突然,被告的泰迪犬叫了几声,把站在路边台阶上的原告吓的一个踉跄,摔倒在身后的草坪上,被告赶紧将人扶起并陪同原告及家属到医院检查治疗。
经医院诊断,原告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疗费用2.8万余元。但原告出院后,双方未能就伤残赔偿费用达成一致。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狗在路上乱叫,且被告遛狗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认为狗没有碰到原告,原告摔倒主要是其自身的原因导致,因此,原告对自己的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对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及责任比例存在较大争议。
本案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定狗的吠叫与原告摔倒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对损害结果的参与程度。事发时,狗的吠叫是否对原告造成现实危险,并足以使原告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从而在躲避过程中摔倒?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的狗是一只小型的泰迪犬,但犬类动物存在一定攻击性以及传染疫病危险性,且事发时被告在遛狗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原告相距较近,足以使人产生紧张情绪,故狗的吠叫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面对狗的吠叫应当具有基本的避让常识,及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酌定由被告承担本次事故损失80%的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通过该案例,我们认识到宠物并非只有撕咬、抓挠、扑身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才会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宠物的一些非攻击行为,如吠叫、奔跑追逐等,虽然没有与受害人直接身体接触,但若是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时,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动物饲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除非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动物饲养人才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在此高庭律师呼吁各位“铲屎官”们,带宠物出门遛弯时,牵好绳索,有必要的戴好嘴罩,并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发生。
最后附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相关条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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