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老师跳槽到跟谁学,违反竞业限制赔了14万8!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随着人才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源正逐渐成为每家企业越来越重要的核心资产,对于人才的绑定和限制也成为每家企业保护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随着人才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源正逐渐成为每家企业越来越重要的核心资产,对于人才的绑定和限制也成为每家企业保护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我们也常看到关于巨额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劳动争议案件见诸报端,引发一波又一波的热议,通常看到,这些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易发生于技术行业,比如智能手机制造、游戏制作行业等,似乎感觉竞业限制离非技术密集企业的普通员工还很远。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份作业帮与代课老师间的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最终判决该老师返还作业帮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9,532.24元,并向作业帮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48,830元。

陈某2018年6月14日入职作业帮,担任高中语文老师,与作业帮签订了自2018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2020年1月13日,陈某与作业帮签署《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充协议》,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为5个月,竞争关系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百家公司(简称“跟谁学”)等公司。
同时,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陈某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为税前74,415.31元,如陈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税前金额返还作业帮已经支付的所有经济补偿,并支付相当于整个竞业期内应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3倍数额的违约金。
2020年1月14日,陈某与作业帮解除劳动合同后,作业帮向陈某支付了4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9,532.24元。陈某于2020年2月入职跟谁学,在线教授高中语文课程。
作业帮以要求陈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陈某返还作业帮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9,532.24元;向作业帮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23,245.93元。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是否应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向作业帮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以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
法院认为,陈某虽主张自己不属于作业帮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不是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但是其作为作业帮在线高中语文老师,知悉并了解相关在线课程的教学方案、学习资料和学员信息,因此其与作业帮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合法有效。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跟谁学公司为竞业限制的公司之一,且陈某在作业帮、跟谁学的工作内容明显具有相似性,由此可以确定陈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陈某向法庭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抗辩意见,法庭审查后认为该违约金数额约定确实存在过高现象,予以酌减。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返还作业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9,532.24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48,830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陈某认可违反与作业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但主张违约金应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计算,即按照《劳动合同》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充协议》签署时间在后,应以该协议作为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约定的最终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的内容履行。陈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中,引发我们思考的是竞业限制对普通员工是否适用?竞业限制是否只是一纸协议呢?
当下,大多数企业签订竞业限制的对象并不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的技术人员,很多企业采用的是无差别全覆盖的形式与全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这种现象也引发了是不是会不利于人才流动的讨论。
企业启动竞业限制,是希望能通过限制关键人员离职后进入竞争对手,给自身业务发展造成损害,但启动竞业限制,成本也不低,如果说对于所有的员工都要求竞业,那么无疑也加重了企业的人力成本。
至于本案中,作业帮作为教育培训行业的公司,代课老师是其业务开展的重要资源,优秀的老师更可能是某个校区、某个课程的支柱,启动竞业限制也属合理举措。
对于其他的企业来说,对普通员工的竞业限制也应考量其所处岗位、工作内容是否为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是否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劳动者也需注意,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并非只是一纸空文,对于自己签署的文件,应认真履行,避免因此承担不必要的违约金赔偿,不然可能一年的工资都搭了进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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