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节,俗称鬼节、七月半、施孤、地官节或斋孤,为每年农历七月十五日(部分地区七月十四),与上元节、下元节合称三元。是流行于汉字文化圈诸国、以及海外华人地区的传统文化节日,民间有祀亡魂、放河灯、焚纸锭的习俗,与除夕、清明节、重阳节三节是中国传统的祭祖大节。
各地有不同的民间习俗,在江西省,吉安人过中元节焚纸锭,然而禁止孕妇折纸锭。据说孕妇折的纸锭,焚化后鬼拿不动,送到阴间也无益处。放焰口时,法师向台下掷包子、水果。传说妇女抢取包子一个,次年就可得子。小孩抢得包子,一生可不受惊吓。说说我们赣州的当地习俗,赣州人称中元节为“七月半”又称鬼节。这一天家家都要为去世的亲人备些纸钱,有的人还置些纸做的日用品,傍晚时,家家杀一只鸭子,将鸭血溅在纸钱上,然后点燃香烛,将纸钱和冥物一同焚烧,谓之送给阴间的亲人享用。赣州市安远县祭祖,有这样的习俗,先于七月十二日起焚香泡茶,早晚上供。至十五夜烧楮衣冠,纸钱祭送。
习俗

中元节临近,又到了祭奠先祖、缅怀亲人的时候,不少人习惯用焚烧纸钱冥物或是燃放鞭炮等方式祭祀祖先但这种古老传统的方式却污染了大气环境、造成了安全隐患十分影响了城市形象。祭祀的目的是为了抒发对已故亲人的思念之情,缅怀先人在保留传统习俗的同时应采用文明、环保的方式开展祭祀。一方面既遵循民俗祭奠了先人的风俗,另一方面也节约了资源杜绝了火患、维护了城市的整体环境。
中元前后祭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也是寄托哀思最好的方式。扫墓时,虽然大家都知道祭祖先人时要注意防止火灾,但是每年都有因扫墓祭祖引发火灾的案件发生,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笔者有必要列举几个案例,给大家敲敲警钟:
案例一
2013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洪某与其妻王某乙(另案处理)到鄂城区燕矶镇百洪村王家团墩山其岳母坟前进行中元节祭祀。在祭祀过程中,被告人洪某因燃烧冥纸引发森林火灾。经鄂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结论为: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2.7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51公顷,宜林地面积4.39公顷,农耕地面积3.82公顷。案发后,被告人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受灾群众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因过失行为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洪某进行社区矫正。最终判处被告人洪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二
2015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宋某甲带着智障一级残疾的堂哥宋某乙和9岁的侄子宋某丙,拿着香纸和炮来到田铺乡陶冲村操大洼山场宋氏坟园上坟,宋某甲在并排有六座坟前插香烧纸,宋某乙和宋某丙在相隔有10米处的另外两座坟前挂纸烧香,由于天干物燥风大,风将燃着的纸香吹起引燃了坟前的枯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操大洼山场有林地过火面积为312亩(折20.8公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带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堂哥和侄子并带火上山到其自家坟园烧纸烧香,对其堂哥和侄子的行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负有监管责任,由于其疏忽大意监管不力,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宋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三
2016年8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其胞妹到即墨市某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某村南部笔架山秃岭处为其父亲上坟(私自迁至该处),孙某某在点燃香、烧纸时引发火灾,二人救火未果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应当预见其在山上烧香、焚纸可能引起火灾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某是失火的犯罪嫌疑人而做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二被告人均应惩处。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上坟祭奠而引发山林火灾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1.由上坟引发火灾可能构成失火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建议,中元节是要勿忘先人,但是烧纸祭祖一定要当心,轻则可能违反相关规定,重则触犯刑事责任,大家在缅怀哀思的同时莫要因为自己的无心之过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是无心之过就可以免于法律的制裁。
关于中元节的这些事情你要知道,不然容易倒大霉
作者:张颢文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中元节,俗称鬼节、七月半、施孤、地官节或斋孤,为每年农历七月十五日(部分地区七月十四),与上元节、下元节合称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