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慧眼认清“套路贷”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过去的2018年,可以说是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整治民间借贷力度最大的一年。

过去的2018年,可以说是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整治民间借贷力度最大的一年。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最高院亦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多部门集中整治民间借贷的原因是,近年来,一种隐蔽性极强的新型犯罪——“套路贷”,逐渐浮出水面。这种伪装成民间借贷的犯罪行为,处处披着合法外衣,整个骗局环环相扣,最终会把受害人的钱“吃干榨净”。随着越来越多的“套路贷”案件发生,引起了相关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及新闻媒体的重视。
“套路贷”究竟是什么呢?为何受害人会自愿与不法分子签订高额利息的借款合同?“套路贷”的套路究竟有哪些?本篇短文将从典型案例入手,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关于“套路贷”的形式、特征以及应对策略。
一、“套路贷”大数据分析
● 在Alpha平台上,搜索关键词“套路贷”,共获取1423篇裁判文书。

● 从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从2017年开始,案件数陡增。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上海、江苏、广东,分别占比16%、13%、12%。其中上海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28件。可见案件多发生于经济发达地区。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1349件,占95%以上,其次是刑事、执行、行政等。
二、“套路贷”的认定及特点分析
(一)典型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2017)沪0101刑初892号陆敏、俞忠平等诈骗案
被告人陆敏名下的浩威公司未办理登记注册。2016年6月开始,陆敏以浩威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资金放贷业务。被告人陆敏系浩威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客户招揽、业务洽谈、其他放贷公司客户的平账和讨债等,被告人俞忠平等除招揽客户外,还参与浩威公司每笔出借资金进行参单、签订借条、走账和讨债等。
浩威公司上述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该公司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实际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采取与被害人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被害人房产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语或身体威胁恐吓、上门骚扰;与其他犯罪团伙之间虚假平账进一步虚增借款金额;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诱骗、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
至案发,浩威公司诈骗被害人石某、胡某、张某、周某、陈某某和李某共计人民币414.08万元。
【案例二】(2018)苏0412刑初1048号李松松、李在广等诈骗罪、敲诈勒索案
2017年3、4月间,被告人李松松伙同李在广、刘瑞、林某及丁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容天乐商业街租赁房屋经营亿城手机店。并以该手机店为据点,以“违约金”、“平台费”、“家访费”等各种“行业规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后制造银行、支付宝或者微信流水痕迹、对现金进行拍照,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的借款,或者在被害人不能“按时”偿还前期借款时,自己或安排、联合他人继续与被害人签订各类合同以“偿还”前期借款,直至被害人债务高筑,再通过跟随、持虚假借条至公安机关调解、恐吓、殴打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进行非法讨债,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直至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松松、李在广、刘瑞、巩成事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上述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诈骗及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从被害人张某乙、季某等人处骗得共计人民币127585元,另有192395元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得逞;另单独或者伙同“天诚公司”采用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对被害人尹某、王某进行非法讨债,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得款2.2万元,另有3万元因被害人报警而未能得逞。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胁迫逼债”、“虚假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侵占被害人财物”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不同,套路贷可能涉及诈骗、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罪名。
许多套路贷被害人诉至法院,就民事案件来看,套路贷诈骗集团的“证据”足够充分,在没有公安展开刑事调查的情况下,法官无法也很难主动查出这些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当被害人求助于公安机关时,因套路贷人员握有“合法借条”,公安机关又多会认为事件为民事纠纷,应由法院判决,也很难立案。套路贷诈骗集团正是钻了目前法律规定不明,刑民交叉争议较大及金融制度管理缺失的空子。
(二)“套路贷”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可以称为“哄骗逼迫阶段”,套路贷人员利用借款人急需借钱的心理,连哄带骗让借款人在翻倍欠条等不利于借款人的文件上签字,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就会诉诸暴力来逼迫被害人签字。同时在这一阶段,套路贷集团会尝试去了解借款人在当地是否有房产,为未来侵占其房屋作准备。
第二阶段可以称为“法院起诉阶段”,套路贷集团在积攒够了足够的“证据”后,就向法院起诉借款人或凭执行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或执行该类案件一般只看明面证据,缺少深入调查,因套路贷人员往往有备而来,提供借条、银行流水、公证等多份证据,很多套路贷人员还聘请专业律师为其打官司,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套路贷人员的判决或直接进行强制执行,让借款人偿还莫须有的债务。
第三阶段可以称为“侵占阶段”,这个阶段套路贷人员利用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堂而皇之地侵占借款人房屋,甚至暴力驱逐居住在屋内的借款人及其家属,往往直到此时,走投无路的借款人才想起自己需要维权。
(三)“套路贷”的五大特征

司法实践中,其实识破套路贷并不难,主要抓住这么几个突破口:
1. 识破银行流水作假。由于套路贷人员早有预谋,他们会选择把钱转入受害者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官,但是如果拉出完整的银行流水,就很容易发现套路贷人员虚假转账的事实。
2. 识破公证作假。前几年由于公证处工作存在一些松懈以及套路贷人员的违规操作,很多公证书在这两年都被撤销了,只要撤销了公证书,那么案件中许多涉及公证做出的裁决都是应予以推翻的。
3. 及时向公安报案。公安立案是最有效也是最关键的,前文已述,一旦公安机关立案,套路贷问题就不再是民间借贷这么简单,民事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三、“套路贷”VS“高利贷”
(一)“套路贷”与“高利贷”之联系
“套路贷”是高利贷不断演化的一个结果,有如下演变过程。

(二)“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1.“套路贷”与“高利贷”目的不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放贷人是希望借款人能够偿还本金即支付高额利息。
2.“套路贷”与“高利贷”手段方法不同。“套路贷”中放贷人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并会让借款人提供担保物,而且放贷人会想方设法制造对方违约行为、可以保留相关借款证据,意图最终侵占借款人财物;“高利贷”中放贷人则没有上述手段。
3.“套路贷”与“高利贷”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采取诱骗或强迫受害人签订合同再进行暴力索债、虚假诉讼,不仅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司法公正;“高利贷”则是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4.“套路贷”与“高利贷”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犯罪行为,本金及利息不仅不受到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高利贷”是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四、“套路贷”罪名分析
“套路贷”是一个通常说法,刑法上并没有这样一个罪名,和“碰瓷”比较相似,后者涉及交通肇事、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套路贷”涉及的罪名更为广泛,包括,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虚假诉讼、及相关罪名的竞合等等。
“套路贷”罪名的选择适用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套路贷”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期间有非法拘禁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拘禁罪认定。
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如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诉讼认定。
此外,对于“套路贷”公司或者团伙里的员工,如果主观上明知老板、股东、核心成员是在实施“套路贷”并且积极参加,作用明显的,宜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果的确就参加一两次,主观上并不知悉是“套路贷”,以为就是帮老板讨高利贷,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依法予以认定。
五、结语
“套路贷”案件近几年呈蔓延趋势,属于新型犯罪手段,不仅直接侵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还伴有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希望可以通过本文,对各位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一些思路,积极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附录
一、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
1.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2018〕1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三、浙江、杭州、上海、重庆等地规定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25号)
2.《杭州市中级法院、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杭公法〔2018〕17号)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18〕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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