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但是为了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纠正,还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众所周知,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是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需要有法定理由、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那么,对于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诉的情形,当事人是否能够成功启动再审程序呢?
一、案例检索案例汇总
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以“主动撤回上诉(定位在裁判理由及依据)+再审”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得案例共计21件;以“自动撤回上诉(定位在裁判理由及依据)+再审+民事”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得案例共计1320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1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308件。可见,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撤诉,然后又提起再审的情况在审判实务中是比较常见的,该问题具有研究的实际价值。在查阅最高院及各省高院329件案例后,可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总结如下:
1.申请人在上诉费缴纳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被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又提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883号】
2.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针对此错误的裁定申请再审,法院予以支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申1971号】
3.法院认为对主动撤回上诉却又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不论是从诚实信用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和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再审申请人利益和被申请人利益权衡的角度,此类当事人发起的再审之诉均缺乏再审审查的必要性;【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申458号】
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等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并且存在申请人在二审诉讼期间主动撤回上诉的情形,法院因此驳回再审申请;【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申651号】
5.虽然存在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主动撤诉的情节,但法院并未因此驳回再审申请,而是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来作出是否再审的判断。【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2170号】
二、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能否主动申请再审?
(一)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320条的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情况主要包括:1.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4.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
(二)最高院关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能否主动申请再审的批复
经过笔者查询,未发现最高院明确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的二审裁定不能申请再审的相关答复。涉及当事人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能否主动申请再审的这个问题上,主要有如下批复:
1. 1998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9号)(已失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7〕129号《关于再审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
此复
2. 2000年5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39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9〕282号《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却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此复
3. 2002年7月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此复
从以上三个批复的内容来看,最高院针对“涉及当事人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能否主动申请再审的这个问题上”答案是肯定的。经过一系列检索,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最高院的观点已经在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时发生了转变——当事人不能主动对按自动撤回上诉的二审裁定申请再审。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点佐证:
1.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仅对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做出了完全列举式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38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这两类裁定,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除此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再审。
2.关于《规范民事案件上诉费计收建议》的回复意见(2021年3月25日):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出具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申412号】
裁判要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该条是对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的规定,因该类裁定是终局性裁定,裁定生效后即产生当事人不得再以同样的请求、事实理由起诉的效力。而本案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再审申请人仍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获得救济,故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如其通过申请再审寻求救济则不符合再审救济制度的设置目的和精神。因此申请人对本案原审裁定申请再审,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三、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主动撤诉的,能否主动针对一审判决直接提起再审?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审判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答案。
(一)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诉的,法院认为缺乏再审审查的必要性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2民申22号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利用或有效利用常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本案再审申请人提起上诉后,主动撤回上诉,又提出再审申请,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二)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新事实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以获得救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再76号
裁判要点:再审中,申请人平保上海公司提交了新证据:《机动车保险条款》、江泓的交强险投保单及上海市机动车辆投保告知单。再审另查明,申密公司和江泓所持的保险单正本上均有重要提示,其中第一条写明:“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因此,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平保上海公司对被申请人葛冲主张的租车费、停运损失费、评估费三项费用持有异议。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葛冲作为涉案事故一方,其车辆在交警部门扣留期间的停运损失应认定为《机动车保险条款》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范围,平保上海公司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申密公司提及保险条款系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予提示说明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投保人所持保单正本上均有重要提示,且车辆保险有别于其他买卖合同,其所有条款均为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版本,阅读了解保险条款内容也是投保人的义务和常识,在车辆发生事故后过度强调保险公司释明义务有违诚信原则,故申密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值得指出的是,本案再审申请人在一审阶段未及时举证,二审中又主动撤回上诉,故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审理中举证义务存在瑕疵,故本院确定再审案件受理费由再审申请人负担。
笔者结论
1.针对提起上诉后主动撤诉的当事人能否针对一审判决直接提起再审的问题,在审判实务中虽然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但笔者认为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部分案件并不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新事实等情形,因此针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是统一且明确的。
即二审程序并非启动再审程序的必经程序,因此针对一审判决,无论当事人是主动撤回上诉还是法院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证明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就可以主动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以获得救济。但是如果并不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新事实等情形的,对于自行撤回上诉的当事人,一般认为其因放弃上诉权,以处分诉权的方式处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2.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不能针对此裁定本身提起再审。因为如果允许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则已经生效甚至执行完毕的一审判决又将回到不生效的状态,这不仅导致程序难以操作,而且加大了判决效力的不确定性。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针对此错误的裁定本身申请再审。
关于提起上诉后撤诉的当事人能否主动提起再审的讨论
作者:王凯磊 王朔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问题的提出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但是为了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纠正,还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