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伙伴创业计划”模式法律分析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据报道,为适应乘客需求,滴滴拟推出伙伴创业计划:响应国家“互联网+”号召,让每个普通人轻松实现创业梦,首批面向北京、广州、深圳、武汉和成都五个城市招募10万车主。

据报道,为适应乘客需求,滴滴拟推出伙伴创业计划:响应国家“互联网+”号召,让每个普通人轻松实现创业梦,首批面向北京、广州、深圳、武汉和成都五个城市招募10万车主。参与创业的伙伴仅需缴纳最高2万元的保证金,即可通过与滴滴合作的汽车厂商领取一辆汽车,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正式成为滴滴伙伴上路接单,三年合约期满后,车辆可过户到车主名下,并享受车辆残值收益,当然也可以选择退还保证金将车退回。通过这种“汽车租赁公司”加“劳务公司”的模式对司机进行深度绑定,降低了此前滴滴对司机不可控的风险,可能也有借此规避“非法”营运监管的意图。那么滴滴平台推出的这种运营模式是否意味着其逐步走向合法化呢?本文试着从法律角度对该模式进行分析。
一、“汽车租赁公司”模式分析
该计划鼓励没有车但有驾照的司机通过缴纳最高两万保证金即可通过与滴滴合作的汽车厂商领取一台崭新的汽车,成为滴滴车主。滴滴表示首付金额2 万元,然后司机每月只要接单数和流水达标即可,三年后车就可以过户到个人名下,但据报道滴滴车主每个月的接单成交流水账要达到6000元以上才行。
这种租赁模式其本质上就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滴滴在其中正是扮演了这样一个角色,滴滴根据司机的需要去汽车厂商买来车辆给司机,然后司机每个月给滴滴缴纳“租金”,分三年还清。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三年合约到期后,司机可以选择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根据价格的不同,滴滴有多种车型供司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司机每月按照滴滴设定的接单量和流水达标即可)。它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
融资租赁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银监会在2007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有本质差别,金融租赁公司是归银监会监管的,而融资租赁公司是归商务部监管。不管归谁管,进行融资租赁业务都是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现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以直租方式从事汽车融资租赁方式,而且不再对消费型融资租赁进行限制。也就是说滴滴如果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话,这样的行为目前来看还是有一定问题的。但是滴滴一旦取得这样的资质,滴滴无疑就成为了最大的赢家,可谓是一箭双雕,杜绝了私家车拉黑活的同时也让自己成为了最大的出租公司,垄断了市场。
二、“劳务公司”模式分析
司机在领取了汽车后,只需要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就可以上路接单了,当乘客在客户端进行约车服务的时候,司机来自劳务公司,约车服务的订单生成以及最终完成在滴滴的客户端进行,计价规则由滴滴制定,如果乘客有需要,可以就订单申请滴滴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主体是滴滴出行或者旗下的关联公司。滴滴所涉及的这种模式属于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呢?
所谓劳务外包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属于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滴滴司机只需完成用工单位每月的6千流水工作成果,对于此时劳动者怎么劳动,不受滴滴限制。从表面来看似乎属于劳务外包,虽然只是用了滴滴平台,但其实还是受滴滴控制的,滴滴出具的乘客发票仍旧是滴滴公司及相关的关联公司,且滴滴每月都会从滴滴司机的“劳务费”中扣除相关的费用,且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而滴滴公司推出的相关责任险中,对滴滴司机及乘客的还是有保障的。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模式下并不是劳务外包。
滴滴司机与劳务公司签约后,3年内不能解除租约,而且每个月的流水不得低于一定的金额(据报道说是6000元),也就是说司机每个月要完成一定的订单数,滴滴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有些车主只是为了3年后把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而对司机进行的约束,也就是要求员工(司机)必须按照用工单位(滴滴)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从这个层面来看,滴滴所设计的模式属于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对劳务公司的资质要求很严格,司机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全新的用工模式,目前全国各地都在逐渐增加,对于此种灵活的岗位适用劳务派遣是大环境所使然。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司机来自于劳务公司,滴滴是不能随意将司机退回的。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换句话说就是劳动者怎么劳动此时要听用工单位了,在符合退回条件的时候,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这派遣单位;从这个层面看,滴滴司机似乎并不需要遵守滴滴的各种规章制度,但是,滴滴司机在进入滴滴平台的时候还是要签订相关遵守滴滴规章制度的约定,而且车费如何计算,司机不能自己决定,完全由滴滴决定。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完全可以约定在滴滴司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滴滴司机每个月的接单量与流水都必须符合滴滴的规定,只不过每个月具体什么时间接单没有强制性要求,但是这个我觉得完全可以忽略,就像你在单位上班,受单位的管理,怎么工作也按照单位的安排,但是人毕竟不是机器,具体细微到如何工作,这个还是没有办法强制的,与外包项目只求结果不求时间还是不一样,毕竟有每个月的流水作为限制。所以,这种模式下,滴滴司机其实就已经是作为滴滴的员工在进行工作了,所以,这种劳务公司模式,我认为还是符合传统的劳务派遣。
对于滴滴来说,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比如没有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在由于滴滴的原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滴滴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就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假如滴滴司机为了完成每个月的接单数和流水指标而必须超时工作的话,那这就属于加班,滴滴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就必须支付加班费。
以上分析,大部分是基于相关报道所作的一个初步分析,也许与滴滴公司所设计的模式并不相符。而对于“伙伴创业计划”,滴滴公司方面似乎也在进一步的考虑,能不能正式落地,是公司业务层面的问题。但是,这种新的业务模式,所触及的,绝不仅仅是商业领域的问题。在去年10月10日,交通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交通部长杨传堂表示,网络叫车作为互联网当中一个创新发展的新事物,现在专车运营还没有纳入正常运行规划当中去。文件公布之后,各地政府就可以依据文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操作,对专车进行规范管理。我们知道,一些地方已经要求网络约车实行平台制,不再允许私家车加入,比如说上海广东都比较明确,管理部门也废止了一些法规,把出租车公司的牌照弱化了。此时滴滴推出这样一个计划,实际上也是为了适应目前大环境的要求。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