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盟商与餐饮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约定餐饮公司在以该加盟店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不再另行开设加盟店,但不久后加盟商竟发现附近又出现一家同样的加盟店,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涉商圈保护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徐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书》,约定餐饮公司授权徐某使用其注册商标在河北某县开设加盟店,期限三年,徐某支付加盟费4980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第一年支付管理费3000元,第二、三年分别支付管理费6000元,同时约定徐某的加盟店商圈保护范围为两公里。合同签订后,徐某支付相应费用并与案外人签订为期三年、租金10万元的房屋租赁协议,但不久后即发现距离自己所租赁店铺地址直线距离200米左右处,新出现一家同样的加盟店,故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餐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加盟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共计62800元并赔偿违约损失10万元。
餐饮公司辩称,徐某未按合同约定在签约后45天内向其书面报备详细门店营业地点,其对于徐某营业地点始终不知情,故其与案外人签订加盟合同,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徐某虽自称已缴纳10万元租金却未开店营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即使存在损失也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经查,案外人开设的加盟店位于以徐某所租赁店铺地址为中心的两公里范围内。根据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徐某已在合同签订后45日将租赁合同发送给某餐饮公司的员工,在餐饮公司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法院采信徐某已依约在合同签订后45日内报备具体经营地址。另,截至起诉,徐某未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实际使用餐饮公司的商标、技术、物资等经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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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某餐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案涉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能在一定的商圈范围内独占使用餐饮公司的经营资源,直接影响到徐某能否具备相应的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餐饮公司之后又与案外人签订加盟合同,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餐饮公司的行为不但违反合同约定,亦与徐某签订合同目的相悖,徐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餐饮公司对于合同未能履行负有主要过错,应予返还徐某已经交付的加盟费等费用。关于徐某要求餐饮公司赔偿租金损失,徐某未提交出租人具体身份信息,也未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声称支付的租金10万元为现金,不符常理,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徐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书》,某餐饮公司向徐某返还加盟费4980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管理费3000元,驳回徐某要求赔偿1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某餐饮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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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特许经营作为现代商业的重要模式,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加盟经营与特许连锁两种形态。由于合同双方存在地位差异和信息不对称,被特许人对经营风险预判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引发纠纷。从合同履行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出发,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享有商圈保护、是否被授予独占特许经营权以及享受独占特许经营权的地理范围,即商圈保护条款。该条款的设立有助于保护被特许人必要的经营空间,避免特许经营体系内部出现恶性竞争,进而平衡合同双方利益。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许人负有在订立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其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及经营状况评估,在其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诚实守信、规范履约,共同推动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健康有序发展,依法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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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王芳(知识产权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