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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违约
律师费竟成为最大争议
合同约定违约救济方式
可以有效降低违约概率和维权成本
同时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利
但违约救济约定不能成为守约方转嫁责任、扩大损失的依仗

沈十四(化名)是一名律师,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风雨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
2023年7月,风雨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沈十四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沈十四向风雨公司出借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并约定若风雨公司不及时还款而导致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借款期限届满后,风雨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沈十四将风雨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并委托了其他两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此,沈十四支付了高额律师费。
沈十四诉称
《借款协议》对借款金额、利息、律师费事宜等均明确约定,风雨公司未按约按时还款,故要求风雨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支出。
风雨公司辩称
其公司愿意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沈十四自己身为一位律师,委托其他律师参加诉讼并支付高额律师费,其关于律师费的主张缺乏公平性、合理性。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借款协议》已明确约定未按约还款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风雨公司应当承担相关律师费支出。但需要说明的是,律师费支出本质上属于一方损失费用,纵然对方违约,守约方也仍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减损规则,否则守约方可能不合理地支付高额律师费,使得损失不必要扩大。
本案中,虽然双方所涉民间借贷纠纷项下标的额较大,但纠纷的事实认定和争议厘定并不复杂,此种情形下要求风雨公司承担高额律师费有违公平原则。沈十四在风雨公司违约后,完全有能力对案涉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维权成本等情况作出合理评估,并选择适当的律师服务。但沈十四仅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委托了高额的律师服务,并欲借助《借款协议》中的律师费分担约定将高额律师费全部转嫁于违约方,显然违反减损义务,造成损失范围的不当扩大,应当予以规制。
综合考虑案涉纠纷的争议金额、难易程度、案件需要作出的筹备程度、庭审次数及时长,并充分考虑双方对律师费金额的合理预期,酌情确定风雨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费金额。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履行。但该等费用须为维权所必要、合理且实际发生,守约方不得借此不合理扩大损失或侵害违约方权益,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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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约定违约救济方式
合同当事人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在缔约时对违约救济方式(如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进行明确、合理的约定,旨在补偿守约方损失、惩戒违约行为。然而,费用负担的约定不能脱离合理范畴,各项违约救济措施的综合效果应合理反映实际损失,避免显失公平。
本案中,争议焦点“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全额承担”,其判断核心在于审查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超出合理必要范围,守约方选择高成本律师服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需接受严格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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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发生后各方均应及时减损
违约方有补救之责,守约方亦有减损之务!当违约情形出现时,违约方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守约方的损失,在可能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或应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但一方违约,并不代表守约方无需采取任何措施,守约方应在其可预见的范围内,积极采取合理行动来减少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
本案中,守约方本可选择成本更为经济、效果相当的代理方式实现债权,但其仅依据诉讼标的额选择高额收费服务,该行为显著超出了合理维权的必要限度,违反了减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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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各方都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法律的基石,要求合同各方在权利行使全过程中均应诚实守信、善意行事。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包括要求违约方承担合理维权费用,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不得以损害他人权益或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
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诚信原则的双向约束。一方面,人民法院基于合同约定支持守约方主张合理律师费的权利;另一方面,针对守约方试图通过合同约定将高额律师费全部转嫁于违约方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律师费金额予以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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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撰稿 | 许义诚
主审法官 | 张璐
供稿 | 商事审判庭
编辑 | 杨怡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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